名稱:信託投資公司繳存信託資金準備處理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一、中央銀行(簡稱本行)依銀行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辦理信託投資公司繳存信託資金準備,訂定本要點。
(一)本行發行之各種定期存單。
(二)國庫券。
(三)各級政府機關所發行之公債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金融債券。
(五)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所發行的次順位金融債券。
(六)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所保證的公司債。
(七)債務發行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的公司債。
(八)其他經本行認可之有價證券。
(一)經慕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史丹普公司(Standard & Poor's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級以上。
(三)經惠譽國際評等公司( Fitch IBCA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twA-級以上。
五、信託資金準備係以本行認可之有價證券繳存者,其抵繳額之評定,以面額為準。
七、各信託投資公司每月應繳信託資金準備,應於次月十日(逢非營業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以前,檢附下列報表向本行業務局辦理:
(一)信託資金準備調整表(二份,如格式一)。
(二)繳存有價證券明細表(五份,如格式二)。
(三)全月信託資金計算表(格式三)及每日日計表各二份。
(一)現金戶。
(二)證券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