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2年1月15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69年11月25日(69年11月27日生效)
本規程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中央造幣廠直隸於中央銀行,經營硬幣及各種紀念幣、章之鑄造、銷燬,生金銀之精煉分析等業務。經中央銀行 總裁之核准,并得兼營一般鑄造熔煉等業務。
中央造幣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廠務。副廠長二人輔佐之。
中央造幣廠設左列各科室及工場:
一、企劃科:掌理生產業務之規劃改進及研究發展工作之推動,祖模之設計雕刻,工具、模具設計繪圖,生產計畫之釐訂,生產標準之審查,生產工作之分配調度,填發工作命令,生產進度之查催,生產成果之統計、分析與編報,暨其他有關生產管制事項。
二、供應科:掌理鑄幣機器、設備、材料之採購、運輸、驗收、保險、儲存保管、分發調度、成品之保管與轉送等事項。
三、品控科:掌理品質控制程序與方法之擬訂及執行,生產過程中成件之檢查或驗收,金、銀與鑄幣原料及礦質燃料標本之秤量,金、銀、銅、鎳與各種硬幣成分之檢驗及礦質燃料之分析化驗等事項。
四、總務科:掌理文書、事務、財務之管理,現金之出納保管,印信之典守,消防措施之監督,法律案件之處理,警衛及交通車輛之管理,廢品之處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之事項。
五、會計室:依照主計法令,掌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六、人事室:掌理人事制度之設計,人事規章之擬定,員工之選用、升遷、調免、考核、獎懲、保險、退休、撫卹、訓練、進修、福利、人事查核、人事資料之調查、登記、管理、編報及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七、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檢查,職業災害之調查、報告、統計,員工之醫護及有關醫藥安全衛生事項。
八、熔軋工場:掌理幣材及生金銀之保管與配料,本工場成品或半成品之交接保管,幣材及生金銀之精煉熔鑄及鑄條之輾片、烘洗。舂餅、驗餅等事項。
九、成幣工場:掌理幣餅之印花、軋邊,成幣之選驗,重量公差之較準,計數包裝,成品繳交及工具、模具之製造等事項。
十、輔工工場:掌理機器設備之配裝修理維護,動力與照明之規劃掌管,電氣之修配,工業用水系統之管理、供應、維護、保養等事項。
中央造幣廠置秘書二人,其中一人承廠長、副廠長之命襄辦一切行政事項,一人辦理指定事項。
中央造幣廠各科室及工場各設主任一人,鎔軋、成幣、輔工三工場及人事室各置副主任一人,辦事人員若干人,并得酌用雇員,如因工作需要得分組辦事,組置組長一人,惟每組不足三人時免予設立。
中央造幣廠廠長、副廠長均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秘書由廠長報請中央銀行總裁核准任用,其餘各級人員,除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副主任,另依法令規定任用外,均由廠長任用之。
中央造幣廠各級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造幣廠得視事實之需要,報經中央銀行核准後在國內適當地點設立分廠,其組織另定之。
中央造幣廠辦事細則另定之。
中央造幣廠得因業務或事務上之需要.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辦理有關專案事宜,所需人員,就編制員額內調派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