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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3月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75年4月21日(75年4月23日生效)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印製廠直隸於中央銀行,專營鈔券印製,並兼營公債、印花、稅票、郵票、庫券、票據、護照及政府文件等之印製業務,必要時經中央銀行總裁核准,得經營有關印刷、製墨、造紙、印製器材製造等業務。

第三條

中央印製廠置總經理一人,綜理廠務,協理二人輔佐之

第四條

中央印製廠置工程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辦理總經理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工廠、科、室、所內服務。

第五條

中央印製廠設左列各科、室:

一、技術科:掌理研究發展及設計規劃,包括管理作業之設計規劃及印製技術之研究改進(含彫刻、製版、印刷、機械、電機、理化、土木工程等)。版面設計之創新發展,各種印刷工程新知之介紹,編譯及其他有關技術資料管理事項。

二、供應科:掌理機器設備,原物料之請購、採購、運輸、保險、驗收、儲存、請領、保管、核發、調度、登錄及其他有關購儲策劃事項。

三、管制科:掌理生產能力、生產標準之釐訂,工作憑單之分發,生產工作之分配調度,生產進度及品質之查核及管制,機器設備之管理與調度,及其他有關生產管制事項。

四、業務科:掌理業務之連繫,接洽,價格估算,合約簽訂,特約廠家監督,及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五、總務科:掌理事務、財產之管理,法律案件之處理,消防設施之監督,警衛、交通之管理,營繕事項之處理,環境衛生之管理,員工薪資之製發,薪資所得稅之扣繳,印價之收取及營業稅、印花稅之報繳,現金之保管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科室之事項。

六、秘書室:掌理廠務政策之規劃,綜合性方案之釐訂,工作報告之彙編,機要事項之處理,全廠文稿之綜核,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檔案管理,印信典守,重要會議議程編擬與紀錄整理等事項。

七、會計室:依照主計法令規定,掌理歲計、會計、統計、成本計算,內部審核,財務調度及會計制度之設計等事項。

八、人事室:掌理人事制度之設計,人事規章之擬訂,員工進用、考核、升遷、調免、考勤、獎懲、保險、退休、撫卹、福利、儲訓等業務之簽辦,職位分類業務之推行,人事資料之統計、保管、編報,人事查核及安全維護工作之規劃與實施等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九、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檢查,職業災害之調查、報告、統計,員工之醫護及有關醫藥安全衛生等事項。

十、員工關係室:掌理國策政令之宣導,精神教育之實施,文康活動之推行,員工眷屬之宣慰,員工爭議之調解,及其他有關協調、活動暨服務等事項。

第六條

中央印製廠各科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分別辦理職掌業務。如因工作需要得分組辦事,但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予設立組置組長一人,並得置副組長。勞工安全衛生室得分設員工診所。

第七條

中央印製廠設左列工廠:

一、第一工廠:掌理鈔券之印製及有關事項。

二、第二工廠:掌理中央印製廠兼營之印製業務及有關事項。各工廠置廠長一人,督率所屬員工處理職掌業務,副廠長一至二人輔佐之。工廠設左列各課,並視實際需要,報經中央銀行核准後,得酌設其他課室:

(一)印製課:掌理母版設計、鐫製、印版拼排、修檢、電鍍、照相、平、凹、凸版印刷、油墨調製、化驗、紙張及印料收付,印品之檢查,生產作業之計畫,生產數量及用料之核計,及其他有關印製事項。

(二)監查課:掌理印件之監查、點數、裁切、包裝、整理、收付、交貨,產品品質管制,工時之考核,成品、半成品及印母版之保管、印樣之鑑驗,用料之核計等有關事項。

(三)輔工課:掌理各項工程設計與監督,廠房、生產機器工具之檢查、裝修與保養,水電設備之安裝與檢修、維護改善等事項。

工廠各課置課長一人,副課長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分別辦理職掌事項,如因工作需要,得分股辦事,但每股最少須有三人,不足兩股人數時,免予設立。股置股長一人,並得置副股長,各股人數超過十人時,得增置副股長一人。

有關工廠之一切行政支援事項,悉由有關科室辦理,各科室視需要得派員至工廠作業,作業人員同時受工廠廠長、副廠長督導。

第八條

中央印製廠設左列各所:

一、鑄製所:掌理勳章、獎章、印信之設計、製造,材料、成品及驗印簿之保管,印信之鑑定,鑄印製章機具之修護,技術之研究改進,並得接受委託,承製其他有關鑄製事項。

二、製墨所:掌理全廠油墨生產計劃之擬訂,凡立水、油墨之製造、調配,成品、半成品之檢驗,相關技術資料之蒐集保管及研究發展等工作。

三、廢券銷毀所:掌理廢鈔券之點收、庫存、銷毀計劃之擬訂與執行,暨機器設備之保養、維護,污染之預防、檢驗、管制等事項。

三所均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辦事人員若干,辦理職掌事項,如因工作需要,得比照前條規定分股辦事。

第九條

中央印製廠總經理、副總經理均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工廠廠長由總經玾提請中央銀行總裁核准後任用,科、室、所主任及工廠副廠長由總經理派任後,報請中央銀行核備。會計室、人事室主任、副主任,並依法先提請各有關機關同意任用,其餘人員均由總經理依權責任用之。

第十條

中央印製廠得因工作需要,僱用定期契約工。其名額、待遇及徵選辦法,由總經理核定。

第十一條

中央印製廠得因業務需要,由總經理酌聘顧問(不支薪給)以備諮詢或辦理指定事項。

第十二條

中央印製廠各級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三條

中央印製廠辦事細則,依分層負責制度之原則另定之。

第十四條

中央印製廠得因業務或事務上之需要,設置專案小組或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所需人員,得就編制員額內調兼。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