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59年6月18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89年5月24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銀行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及農業金融體系。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央銀行總裁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均為委員,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三、財政部次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對農業金融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二、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處長。
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六、臺灣省合作金庫總經理。
七、臺灣省農會總幹事。
八、其他有關人員。
第五條
本委員會所作之決議及建議事項,交由原承辦機關分別辦理。
第六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酌置工作人員六人至十人,均就中央銀行相關人員派兼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