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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央銀行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59年6月18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89年5月24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銀行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及農業金融體系。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央銀行總裁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均為委員,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三、財政部次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對農業金融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二、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處長。

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六、臺灣省合作金庫總經理。

七、臺灣省農會總幹事。

八、其他有關人員。

第五條

本委員會所作之決議及建議事項,交由原承辦機關分別辦理。

第六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酌置工作人員六人至十人,均就中央銀行相關人員派兼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