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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央銀行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59年6月18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74年2月11日

第一條

政府為發展農業金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在中央銀行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農業金融體系、農貸計畫、農貸利率及農貸資金籌措分配等事項。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央銀行總裁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召集人就左列人員聘兼之:

一、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三、財政部次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廳長。

六、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廳長。

七、對農業金融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第三條

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左列人員列席:

一、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二、財政部金融司司長。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處長。

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六、臺灣省合作金庫總經理。

七、臺灣省農會總幹事。

八、其他有關人員。

第四條

本委員會所作之決議及建議事項,交由原承辦機關分別辦理。

第五條

本委員會對農貸資金之分配,應以下列原則為依據:

一、農業短期資金之貸放,繼續由各農貸銀行辦理,或透過鄉鎮農、漁會信用部或其他基層農業合作機構辦理。

二、各農貸銀行對短期農貸資金有不足時,得向中央銀行用重貼現或短期融通方式申請融通。

三、各農貸銀行所需之長期資金,應利用長期或儲蓄資金,例如儲蓄存款,郵匯資金及政府或中美基金所撥之農貸基金為主,必要時並得向國際金融機構申請長期農業貸款,由本委員會統籌分配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酌置工作人員六人至十人,均由中央銀行指派人員兼任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