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中央銀行各局處室組織規程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50年12月19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條

本規程依照中央銀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設左列各局處:

一、業務局。

二、發行局。

三、外匯局。

四、國庫局。

五、金融業務檢查處。

六、經濟研究處。

七、秘書處。

八、會計處。

本行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三條

本行得聘法律顧問,法律顧問辦事之處所,稱法律顧問室。

第四條

本行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設人事室。

第五條

業務局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銀行存放款利率之擬議及公告事項。

二、關於銀行存款準備金之收存及其比率之擬議及公告事項。

三、關於銀行存款及特種存款之辦理事項。

四、關於重貼現、對銀行短期融通及對銀行中長期放款之再融通事項。

五、關於銀行票據交換與清算事項。

六、關於國庫透支及短期庫券之承受事項。

七、關於公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之買賣事項。

八、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第六條

發行局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券幣發行之設計辦理事項。

二、關於發行準備金及庫存券幣之保管及收付事項。

三、關於券幣之印鑄事項。

四、關於券幣印鑄材料之準備保管及保險事項。

五、關於券幣發行費用預算之編製事項。

六、關於印製、造幣兩廠業務之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發行事項。

第七條

外匯局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及其督導事項。

三、關於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巿場事項。

四、關於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與報告事項。

五、關於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及其管理、清償、稽催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國外匯款之審核、國外票據、證券及外國貨幣買賣事項。

七、關於核准銀行辦理境外國際金融業務及督導、追考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第八條

國庫局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國庫存款戶之經理事項。

二、關於機關專戶存款之經理事項。

三、關於庫款之轉移及轉匯事項。

四、關於國庫資金之調撥事項。

五、關於國庫財物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之經理事項。

七、關於捐款及獻金之經理事項。

八、關於委託代理國庫業務及督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國庫經理事項。

第九條

金融業檢查處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金融機構業務之檢查事項。

二、關於金融機構報表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金融機構業務之輔導糾正及改進事項。

四、關於金融機構業務方針之檢討及擬議事項。

五、關於金融業務綜合報告之編撰事項。

六、關於金融機構資料之蒐集及整理事項。

七、關於本國金融機構海外分支單位之查核及國際監理機構之聯繫合作事項。

八、其他有關金融業務檢查事項。

第十條

經濟研究處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銀行制度與業務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金融貨幣政策之研究事項。

三、關於外匯及國際收支情勢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金融統計之編製及分析事項。

五、關於資金流量之編製及分析事項。

六、關於國際經濟金融資料之蒐集及分析事項。

七、關於本行出版書刊之編輯事項。

八、關於國際金融機構之資料供給及交換事項。

九、關於建立金融模型以從事經濟金融情勢預測及金融政策影響效果之計量分析事項。

十、其他有關經濟研究事項。

第十一條

秘書處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全行文稿之綜核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及頒發事項。

四、關於各種重要會議議程編擬與紀錄整理事項。

五、關於本行產業之管理、租售、營繕及保險等事項。

六、關於總務及管理等事項。

七、關於本行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展、管制及各項配合事務之協調支援事項。

八、其他不屬於各局處室主管之事項。

第十二條

會計處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行會計制度之擬訂及帳務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各局處、各分支機構及附屬事業機構等有關歲計、會計事務之指揮監督及本行業務統計事務之辦理事項。

三、關於預決算之編製審核事項。

四、關於現金、票據、證券、財物之檢查事項。

五、關於各項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等之稽核事項。

六、關於財務、業務、檢查報告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本行會計人員之遴選、訓練、獎懲、考績之擬辦事項。

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稽核事項。

第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掌理關於法律事務之研議事項。

第十四條

人事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行組織編制及預算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本行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業務之規劃及改進事項。

三、關於行員甄之任免、遷調、登記、調查及保證事項。

四、關於行員訓練、進修及考察之規劃擬辦事項。

五、關於行員考核、考勤及獎懲之核擬事項。

六、關於行員待遇、福利、保險及保證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行員退休、撫卹及資遺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行員人事資料之審核、登記、管理及統計事項。

九、關於行員出入境案件與各種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關於本行駐衛警察之人事管理核議事項。

十一、關於本行附屬機構人事單位與人事人員之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業務之辦理事項。

第十五條

業務局設左列各科:

一、文書科。

二、會計科。

三、出納科。

四、存款科。

五、貼放科。

六、調撥科。

七、票據交換科。

第十六條

發行局設左列各科:

一、文書科。

二、會計科。

三、出納科。

四、券幣科。

五、廠務科。

第十七條

外匯局設左列名科:

一、文書科。

二、會計科。

三、業務科。

四、外匯交易科。

五、國際資金及匯款審核科。

六、外匯稽核科。

七、簽證科。

八、外匯資料科。

九、資金調度科。

十、國外聯行科。

十一、國際金融業務科。

第十八條

國庫局設左列各科,必要時得設置收支處:

一、文書科。

二、會計科。

三、出納科。

四、總分庫科。

五、歲出科。

六、歲入科。

七、存匯科。

八、債保科。

第十九條

金融業務檢查處設左列各科:

一、文書科。

二、檢查科。

三、電腦系統稽核科。

四、調查研究科。

五、考核科。

六、資料科。

七、海外查核科。

第二十條

經濟研究處設左列各科:

一、文書科。

二、國內經濟科。

三、國際經濟科。

四、金融統計科。

五、國際收支統計科。

六、資金流量統計科。

七、計量分析科。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設左列各科:

一、文書科。

二、機要科。

三、總務科。

四、房產科。

五、出納科。

六、資訊科。

第二十二條

會計處設左列各科:

一、文書科。

二、歲計科。

三、會計科。

四、稽核科。

五、業務統計科。

第二十三條

人事室依人事法令之規定分組辦室。

第二十四條

各局處置局長、處長各一人,並得視業務之繁簡,各置副局長、副處長一人至三人,由總裁提請理事會任用之。

局長、處長,秉承總裁、副總裁之命,處理各該局處業務、副局長、副處長輔佐之。

第二十五條

本行置顧問及行務員若干人,由總裁提請理事會同意聘派之。

第二十六條

業務局置襄理六人至十人,專員十二人至二十二人。

第二十七條

發行局置襄理四人至六人,專員六人至十人。

第二十八條

外匯局置襄理九人至十四人,專員三十二人至三十九人。

第二十九條

國庫局置襄理六人至十人,專員十四人至二十一人。

第三十條

金融業務檢查處置稽核八人至十一人,副稽核四人至九人,專員八人至三十人。

第三十一條

經濟研究處置研究員六人至十二人,副研究員六人至十四人,專員四人至十人。

經濟研究處有必要時,得陳請總裁聘派特約研究員,辦理各項指定之研究事項。

特約研究員為無給職。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置秘書六人至十人,專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

第三十三條

會計處置會計二人至五人,稽核二人至五人,專員六人至十二人。

第三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由總裁指定法律顧問一人主持,並得酌置助理人員。

第三十五條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專員六人至九人。

第三十六條

秘書、襄理、會計、稽核、副稽核、研究員、副研究員、一等、二等、三等及四等專員,均視各局處室業務需要,由總裁派充之。

秘書、襄理、會計、稽核、研究員、一等專員,辦理總裁、副總裁及主管指定或交辦事項。

秘書、襄理、會計、稽核、研究員,得因業務需要及督導便利,兼任科主任。

第三十七條

各科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五人,辦室員、助員、練習員,視各科事務之繁簡配屬之,並得酌用雇員,各科得分組辦事,每組置領組一人。

第三十八條

各科主任副主任、各組組長副組長以次人員之任免,依照本行人事管理準則之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九條

會計處、人事室與政風室之組織及人事、除主計、人事及政風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照本規程辦理。

第四十條

各局處室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四十一條

本規程自下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