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監事會會議規則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24年6月28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70年1月22日
第一條
本規則依中央銀行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銀行監事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除中央銀行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三條
本會執行左列職權:
一、本行資產、負債之檢查。
二、本行帳目之稽核。
三、本行貨幣發行準備之檢查。
四、本行貨幣發行數額之查核。
五、本行決算之審核。
六、違反中央銀行法及本行章則情事之調查,並提請理事會予以糾正。
第四條
本會監事得列席本行理事會,並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五條
本會主席由各監事互推之。
第六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本會主席召集之。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本行有關主管列席。
第八條
本會非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
第九條
本會之議事以出席監事之過半數表決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本會應作議事錄由主席署名保存之。
第十條
本會得因本行理事會之洽商,參加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辦理本會議事及其他經常事務。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議決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