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中央銀行法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24年5月23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103年1月10日生效)

(理事會)

第五條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

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