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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金融機構營業單位自行查核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六十年六月十二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列印]
一、中央銀行為建立各金融機構內部牽制制度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除督
  導各金融機構稽核單位加強其內部稽核外,並應責成其營業單位(包
  括電子資料處理及財物保管單位)自行查核。根據「改進金融機構業
  務管理要點」第十一點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金融機構營業單位自行查核,分為一般查核與專案查核兩種:
 (一)一般查核:每一營業單位應自行就其業務與財務經常作一般性之
    查核,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
 (二)專案查核:每一營業單位應自行選定其業務與財務之特定項目作
    不定期之專案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但已作一般查核之月份
    ,得免辦理專案查核。
三、各金融機構營業單位辦理自行查核,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及各該機構
  之內規切實執行。
四、各金融機構營業單位自行查核,應由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之,
  事先必須絕對保密。
五、各金融機構營業單位辦理自行查核,應將查核結果於一週內報由該機
  構稽核單位處理,並將工作底稿留存備查。
六、各金融機構稽核單位應就各營業單位所送之自行查核報告詳予審核分
  別處理,並每三個月就其營業單位名稱,自行查核次數及主要查核內
  容等項,列表彙報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備查,基層金融機構應彙
  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備查。
七、各金融機構稽核單位在營業單位自行查核報告中,如發現有違反法令
  規章情節較嚴重者,應立即派員覆查或列入提前查核之單位。
八、各金融機構營業單位自行查核,查核人員如發現經辦人員有舞弊失職
  情事,應立即密報該單位主管處理,否則應負連帶之責。
九、各金融機構對所屬營業單位自行查核之執行情形,應由其稽核單位予
  以考核,作為年終考成之參考,並就特優或特劣之單位分別予以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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