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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工作方針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51年2月27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

[列印]
本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授權,有效推動金融業務檢查任務,特訂定金融務檢
查工作方針如次:
一、工作目標
 (一)瞭解各種金融機構各項業務情形,著重於資金運用是否安全、業
    務營運方針是否符合當前金融政策。
 (二)檢查各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有無違反金融法令及政府命令之規定。
 (三)檢查各種金融機構辦理業務之方式及手續是否合理,能否配合政
    府發展經濟之要求。
 (四)從金融機構實際業務中檢討現行金融法令之得失利弊及應興應革
    事項。
二、工作態度
 (一)領導重於節制:本行對各金融機構之督導首在建樹健全銀行制度
    ,領導全國金融,以謀金融政策之有效執行。至於對各金融機構
    業務之節制,則為消極方面預防,僅當於必要時採行之。
 (二)協助先於干預:在目前情形下,各金融機構之業務經營困難尚多
    。本行當儘量協助各金融機構解決困難,矯正缺點,以期其業務
    經營健全發展。
 (三)成功基於合作:金融業務督導之成功,基於本行與財政部之合作
    。此外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農業
    發委員會以及省市及地方政府等機關之職掌亦多與本行金融檢查
    業務有密切關係,自亦須力求配合。
三、檢查方法:以督導檢查及報表稽核配合實地檢查,並輔以對金融從業
  人員之直接接觸,暨聯繫有關機關,參考有關資料為主,其項目如次
  :
 (一)實地檢查:分對各金融機構全般業務之一般檢查及對特定業務項
    目之專案檢查二種,以下列方式行之:
    1.直接檢查:由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派員編組,特證前往受檢機
     構採取機動方式之檢查。
    2.會同檢查:會同各有關機關派員檢查。
    3.委託檢查:為補本行人力之不足,依法委託公營金融機構代為
     檢查基層金融機構。
 (二)督導檢查:督導各金融機構建立及健全其內部稽核制度,加強自
    行查核。
 (三)報表稽核:由各金融機構按期造送業務及財務報表,統計資料及
    董(理)事會議記錄等,由本行依一定標準及程序實施稽核。
 (四)業務座談:由本行邀約各金融機構負責人或主辦業務人員,或有
    關機關代表,來行就特定事項座談,交換意見;或由本行派員至
    某一地區某一機構聽取各金融機構負責人或主辦業務人員意見。
 (五)聯繫有關機關:對有關機關洽取聯繫,請其提供有關金融業務之
    情報並聽取其意見。
 (六)參考有關資料:對有關會計及統計報告、及公報、會刊、報紙、
    雜誌等刊登之有關資料,隨時蒐集,分類編訂,以供參考。
四、執行要領
 (一)主動靈活:為瞭解各金融機構業務,應就實地檢查、表報稽核、
    與金融機構負責人及辦事人員座談以及其他有關紀錄報告之參考
    等項配合運用。對於檢查工作之實施尤貴機動秘密。必要時對個
    別金融機構可連續實施檢查。檢查重點亦視實際需要隨時斟酌訂
    定。
 (二)貫徹執行:對於檢查所欲瞭解事項,必須獲致清楚之認識,如有
    必要,當對某項檢查工作之次數、人員及檢查時間予以增加。檢
    查後對受檢查單位之糾正或要求注意事項當慎重處理。糾正及要
    求注意事項一經提出,當即隨時督促并予覆查,以求其切實作到
    。
 (三)掌握重點:實地檢查及報表稽核,當針對各類金融機構業務之特
    質,與各項金融業務實際辦理情形,選定重點,分別擬訂辦法,
    進行稽查。俾增進檢查業務效能,並免除繁瑣,便利各受檢單位
    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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