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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 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0年2月23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103年1月22日生效)


壹、 總則

一、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建置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二、 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依本要點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公債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三、 本系統之訊息傳送,以數位簽章機制處理,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政府憑證管理中心及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提供認證及憑證簽發管理服務;國發會及公司商號登記機關擔任前端註冊管理窗口,受理連線單位身分審驗及憑證申請、廢止等作業。

貳、 連線作業

四、

四、 中央公債交易商及國庫券投標單位申請參加本系統時,應填具「參加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申請書」(格式一),向本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申請為連線單位,並由國庫局據以核發識別碼、初始通行碼。

中央公債交易商為前項申請時,應併檢附「中央公債投標單專用印鑑卡」。

五、

五、 連線單位完成連線及憑證之申請與開卡作業後,應填具「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連線單位憑證資料表」(格式二)函送國庫局,經確認通過連線測試後,由國庫局函知連線單位。

六、

六、 連線單位依「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之規定,提出憑證廢止、停用(復用)、掛失申請或經憑證管理中心逕行廢止、停用憑證後,應函報國庫局更新憑證資料。

七、

七、 連線單位之業務主管或聯絡人異動時,應填具「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連線單位業務主管 /聯絡人基本資料異動表」(格式三),函報國庫局備查,其由國庫局核發之識別碼及通行碼應自行移交。

八、

八、 連線單位應建立嚴密之安全控管程序,妥善保管憑證,並依相關規定使用;如因保管或作業疏失導致之損失,應自負其責。

九、

九、 連線單位應注意憑證之有效期限,於投標日前檢驗及查詢憑證狀態,並檢測系統連線狀況,以確保投標順利完成。

參、 投標作業

十、

十、 公債發行時,連線單位競標投標不得超過十筆;非競標申購限一筆。

每筆之競標最低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一億元,非競標之最低申購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超過部分均以五千萬元為累進單位。競標最高投標總額與非競標最高申購數額分別不得超過財政部公告數額。

國庫券發行時,連線單位投標不得超過十筆,每筆最低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超過部分以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投標最高額不得超過財政部公告數額。

公債或國庫券買回時,連線單位投標不得超過十筆,每筆最低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超過部分以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

十一、

十一、 連線單位之投標相關資料應經業務主管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並透過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製作數位信封後,整批一次傳送。

前項投標訊息經本系統回傳訊息後,即完成投標手續,連線單位不得撤回或更改。其未獲回傳訊息者,應即查明原因重新發送。

十二、

十二、 連線單位對於前點之投標行為,不得以其發送人員未經授權、異動、密碼遭盜用、冒用或其他理由,向本行提出異議。

十三、

十三、 本系統之連線投標作業依財政部公告時間辦理;投標訊息之截止傳送時間以本行中心主機時間為準,逾截止時間不予受理,並視同未參與投標。

肆、 事故處理

十四、

十四、 本行中心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無法即時恢復,由國庫局通知連線單位改以投遞書面標單方式辦理。

連線單位連線異常,應立即通知國庫局;並得視故障狀況,向國庫局申請改以投遞書面標單方式辦理。

十五、

十五、 連線單位依前點規定改以投遞書面標單方式辦理者,應於投標時間截止前先將書面標單(格式四至格式九)以國庫局指定專線,傳真國庫局處理,並於開標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補送與傳真資料相符之書面標單。

前項傳真或補送之公債書面標單均應加蓋「中央公債投標單專用印鑑卡」上原留印鑑。

伍、 查詢及媒體申報

十六、

十六、 中央公債交易商依規定申報相關報表時,申報資料應經其業務主管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並透過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製作數位信封後傳送。

十七、

十七、 連線單位可透過本系統查詢或列印其公債及國庫券得、落標資料與下列各項資訊:

(一)財政部公債及國庫券發行或買回公告。

(二)當期公債及國庫券開標結果。

(三)歷次各期公債及國庫券標售或買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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