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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0年2月23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103年1月22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壹、總則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建置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
  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依本要點規定,本要點未規定
  者,依「中央公債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國庫券經售及買回
  作業處理要點」、「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工商
  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系統之訊息傳送,以數位簽章機制處理,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
  簡稱國發會)政府憑證管理中心及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提供認證
  及憑證簽發管理服務;國發會及公司商號登記機關擔任前端註冊管理
  窗口,受理連線單位身分審驗及憑證申請、廢止等作業。

  貳、連線作業
四、中央公債交易商及國庫券投標單位申請參加本系統時,應填具「參加
  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申請書」(格式一),向本行國
  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申請為連線單位,並由國庫局據以核發識別
  碼、初始通行碼。
  中央公債交易商為前項申請時,應併檢附「中央公債投標單專用印鑑
  卡」。
五、連線單位完成連線及憑證之申請與開卡作業後,應填具「中央公債及
  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連線單位憑證資料表」(格式二)函送國庫
  局,經確認通過連線測試後,由國庫局函知連線單位。
六、連線單位依「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工商憑證管
  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之規定,提出憑證廢止、停用(復用)、
  掛失申請或經憑證管理中心逕行廢止、停用憑證後,應函報國庫局更
  新憑證資料。
七、連線單位之業務主管或聯絡人異動時,應填具「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
  子連線投標系統連線單位業務主管 /聯絡人基本資料異動表」(格式
  三),函報國庫局備查,其由國庫局核發之識別碼及通行碼應自行移
  交。
八、連線單位應建立嚴密之安全控管程序,妥善保管憑證,並依相關規定
  使用;如因保管或作業疏失導致之損失,應自負其責。
九、連線單位應注意憑證之有效期限,於投標日前檢驗及查詢憑證狀態,
  並檢測系統連線狀況,以確保投標順利完成。

  參、投標作業
十、公債發行時,連線單位競標投標不得超過十筆;非競標申購限一筆。
  每筆之競標最低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一億元,非競標之最低申購金額為
  新臺幣五千萬元,超過部分均以五千萬元為累進單位。競標最高投標
  總額與非競標最高申購數額分別不得超過財政部公告數額。
  國庫券發行時,連線單位投標不得超過十筆,每筆最低投標金額為新
  臺幣五百萬元,超過部分以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投標最高額不得超
  過財政部公告數額。
  公債或國庫券買回時,連線單位投標不得超過十筆,每筆最低投標金
  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超過部分以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
十一、連線單位之投標相關資料應經業務主管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
   並透過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製作數位信封後,整批一次
   傳送。
   前項投標訊息經本系統回傳訊息後,即完成投標手續,連線單位不
   得撤回或更改。其未獲回傳訊息者,應即查明原因重新發送。
十二、連線單位對於前點之投標行為,不得以其發送人員未經授權、異動
   、密碼遭盜用、冒用或其他理由,向本行提出異議。
十三、本系統之連線投標作業依財政部公告時間辦理;投標訊息之截止傳
   送時間以本行中心主機時間為準,逾截止時間不予受理,並視同未
   參與投標。

  肆、事故處理
十四、本行中心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無法即時恢復,由國庫局通知連線單
   位改以投遞書面標單方式辦理。
   連線單位連線異常,應立即通知國庫局;並得視故障狀況,向國庫
   局申請改以投遞書面標單方式辦理。
十五、連線單位依前點規定改以投遞書面標單方式辦理者,應於投標時間
   截止前先將書面標單(格式四至格式九)以國庫局指定專線,傳真
   國庫局處理,並於開標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補送與傳真資料相符之
   書面標單。
   前項傳真或補送之公債書面標單均應加蓋「中央公債投標單專用印
   鑑卡」上原留印鑑。

  伍、查詢及媒體申報
十六、中央公債交易商依規定申報相關報表時,申報資料應經其業務主管
   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並透過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
   製作數位信封後傳送。
十七、連線單位可透過本系統查詢或列印其公債及國庫券得、落標資料與
   下列各項資訊:
  (一)財政部公債及國庫券發行或買回公告。
  (二)當期公債及國庫券開標結果。
  (三)歷次各期公債及國庫券標售或買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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