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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代理國庫機構辦理定期性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6年12月8日(87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同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國庫局及本行轉委託代辦庫務之金融機構
  (以下均簡稱代庫機構)辦理新臺幣定期性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以下
  簡稱本存款)收付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國庫機關專戶存款除經費款專戶及零用金專戶不予計息外,其餘帳戶
  申請以定期性存款(以下簡稱定存)方式存儲計息者,應由其活期性
  質之專戶存款帳戶撥款轉存,並沿用該撥款帳戶之戶名及印鑑。
  本存款中途解約及到(逾)期提取之本金及利息,除轉期續存者外,
  均應轉回原撥款帳戶依法支用。
三、本存款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存入
    1.存款機關應檢具「國庫機關專戶定期性存款存入(開戶)申請
     書」(格式如附件一)、撥款帳戶之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及
     相關存入憑證,一併交由代庫機構辦理開戶及轉帳手續。
    2.代庫機構辦妥相關手續後,應簽發「國庫機關專戶定期性存款
     回單」(格式如附件二,以下簡稱定存回單),交存款機關收
     執。
 (二)存款到期續存
    1.本金自動轉期續存者,利息部分轉入原撥款帳戶,本金部分則
     自動辦理轉期續存,得不另簽發定存回單;本金及利息合併轉
     期續存者,得視存款機關需要換發轉期後之定存回單。
    2.本存款未約定自動轉期續存者,存款機關得於到期後,申請轉
     期續存;惟其原到期日至轉存日間之利息,依逾期提取規定計
     息,亦得一併轉存。代庫機構辦妥相關手續後,簽發定存回單
     交存款機關收執。
    3.本存款到期擬變更條件續存時,存款機關應填具「國庫機關專
     戶定期性存款轉期續存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交由代庫
     機構辦理。代庫機構辦妥相關手續後,簽發定存回單交存款機
     關收執。
 (三)提取
    1.本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之。但存款機關得於七日以前通知代
     庫機構中途解約;如未能於七日以前通知,經代庫機構同意後
     亦得辦理。中途解約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2.存款到期或中途解約提取時,存款機關應填具「國庫機關專戶
     定期性存款到期、中途解約提取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及
     存入憑證,代庫機構憑以將該筆存款之本金及利息核轉原撥款
     帳戶。
四、代庫機構得應存款機關之要求,依各該代庫機構規定簽發定期存款存
  單。
五、本存款帳戶之開立及銷戶,存款機關不需另填具「國庫帳戶開戶申請
  書」及「國庫帳戶銷戶通知書」;惟其機關專戶基本資料異動、結存
  報告及核帳清單之寄發,仍依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有關規定辦理。
六、本存款中途解約者,按其實際存款期間所適用之代庫機構牌告利率單
  利八折計息,存儲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
  前項牌告利率,以存入當日之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牌告利率機動計
  息」之存款,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代庫機構牌告利率調整,應同
  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八折計息。
七、本存款逾期提取,其逾期利息按提取之日代庫機構活期存款牌告利率
  單利計息。但到期日至提取日期間,代庫機構牌告利率有調整者,應
  按調整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八、前二點之利息,得由代庫機構依公平原則,與存款機關另行約定之。
九、代庫機構辦理本存款,應以「公庫存款—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科目列
  帳,不得以一般定期存款科目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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