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委託臺北市金融機構代收稅款收款章簡化要點
訂定時間:中國民國70年10月5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國民國90年12月28日(同日生效)
一、為配合政府便民之措施並簡化代收稅款作業程序,爰設計收款章印模 一枚如附表(甲)。
二、臺北市金融機構代收國市稅款之收款章,依規定之印模式樣自行刊製 ,新章啟用前一星期應即拓具印模卡一式份如附表(乙),由其承轉 行分報核轉有關機關備查,並將舊章截角繳銷。換章、增刻時亦同。
三、各承轉行對所屬經收稅款單位收款章之刊製、保管及使用等情形應妥 為監督。
四、臺北市金融機構受託代收國、市稅款,其表報單據之發送仍依現行程 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