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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委託臺北市金融機構代收稅款收款章簡化要點

訂定時間:中國民國70年10月5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國民國90年12月28日(同日生效)

[列印]
一、為配合政府便民之措施並簡化代收稅款作業程序,爰設計收款章印模
  一枚如附表(甲)。
二、臺北市金融機構代收國市稅款之收款章,依規定之印模式樣自行刊製
  ,新章啟用前一星期應即拓具印模卡一式份如附表(乙),由其承轉
  行分報核轉有關機關備查,並將舊章截角繳銷。換章、增刻時亦同。
三、各承轉行對所屬經收稅款單位收款章之刊製、保管及使用等情形應妥
  為監督。
四、臺北市金融機構受託代收國、市稅款,其表報單據之發送仍依現行程
  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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