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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國庫收支連線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1月27日(88年2月1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同日生效)

[列印]

壹、  總則

一、
國庫收支連線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與各國庫有關機關(構)電腦連線建立之「國 庫收支連線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以本行為連線中心(以下簡稱本 行中心),辦理國庫款彙解、撥付、支票兌付與掛失、庫款與轉存款調撥 及國庫相關表報傳送等業務。本系統依業務性質區分為二部分: (一)國庫款收付有關作業:指本行與各國庫有關機關(構)間之連線作    業;作業單位包括本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財政部國庫署    (以下簡稱國庫署)及代辦國庫事務之金融機構經辦行(以下簡稱    國庫經辦行)與其承轉行(以下簡稱國庫承轉行)。 (二)臺北國稅局退稅支票及本行託收票據有關作業:指國庫局與臺北市    各兌付退稅支票機關(構)之連線作業;作業單位包括國庫局、財    政部臺北國稅局(以下簡稱臺北國稅局)、本行委託兌付退稅支票    或託收票據之金融機構。

三、
各連線作業單位經國庫局同意加入本系統後,須依據本行資訊處訂定之規 格,準備連線作業軟、硬體設備,並依本行資訊處訂定之測試計畫申請安 排進行連線測試,測試結果經確認無誤後,由國庫局函知正式營運日期。 各連線作業單位應遵守事項及資訊安全之控管,除依「中央銀行電腦通信 服務系統」之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自行訂定嚴密之安全控管及使用方法 ,以確保電腦硬體、軟體、資料儲存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與完整。

四、
各連線作業單位除國庫經辦行外,應指定有權人員二至五人,辦理本系統 傳送國庫款撥付訊息、庫款收付、結帳等資料驗發及交付媒體之簽章與業 務聯繫等事宜。 前項有權人員之指定,應由連線作業單位填具「國庫收支連線系統有權人 員識別碼申請書」(附件)函送國庫局核發每人識別碼及通行碼;有權人 員及其簽章樣式異動時,應即函請辦理變更。

五、
國庫局於各國庫承轉行「央行存款」科目項下,開立「國庫局庫款專戶」 (以下簡稱「庫款專戶」),利用本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業務局)「中央 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辦理國庫款調撥有關事項。

貳、  國庫款收付與彙解

六、
國庫款收付資料傳送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國庫經辦行受理庫款收入,除依一般收付款作業處理外,應確實審    核各項歲入憑證(包括繳款書、支出收回書、收入退還書及轉正通    知書等),並依憑證所載預算科目代號、金額、收入機關代號及對    帳機關代號等應行輸入項目,逐筆登錄;其科目代號前之「A」或    「B」字,亦應一併登錄;歲入憑證印有條碼者,應掃瞄登錄。 (二)國庫經辦行對受理之歲入憑證,其預算科目代號不明者,應查明後    再行登錄;如營業結束前仍無法查明,其屬歲入預算科目者,以「    待證實歲入款」科目(代號:2900000000- 2)代替;其屬歲出預    算科目者,以「待證實支出收回款」科目(代號:9900000000- 7    )代替;並於洽繳款人或對帳機關辦理轉正手續後,再予轉列正確    預算科目。 (三)國庫承轉行每日營業終了後,應將所屬各國庫經辦行已登錄之庫款    收入明細資料傳送本行中心處理。 (四)國庫署代辦機關之繳款書、支出收回書、收入退還書、轉正通知書    及國庫存款戶項下撥付款項,應將收付明細資料及國庫款撥付訊息    傳送本行中心處理。

七、
庫款兌付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國庫署每日簽妥國庫支票後,應將支票號碼、金額及發票日等相關    資料傳送本行中心處理,俾供各國庫經辦行兌付國庫支票時核對銷    號之用。 (二)國庫經辦行兌付國庫支票,除依一般兌付支票有關規定處理外,應    確實驗對支票樣張及印鑑,將支票相關要項逐筆登錄後,經與本系    統內國庫支票資料核對無誤,且無掛失止付情事,即辦理付款並銷    號,支票兌付後併傳票裝訂。 (三)國庫署傳送之國庫款撥付訊息,經系統檢核無誤,國庫局即自「國    庫存款戶」扣帳,並依訊息內容將款項辦理繳庫、存入業務局之存    款帳戶(包括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及準備金帳戶)或國庫局機關    專戶存款戶;該訊息一經傳送即不得取消。

八、
每日營業終了後,國庫承轉行應將所屬各國庫經辦行當日庫款收入及兌付 國庫支票之總筆數、總金額,與本行中心資料核對相符後,解繳「庫款專 戶」或自「庫款專戶」扣帳,並由有權人員傳送結帳通知至本行中心辦理 結算;國庫署應將當日收付明細資料及國庫款撥付之總筆數、總金額,與 本行中心資料核對相符後,由有權人員傳送結帳通知至本行中心辦理結算 。

九、
國庫局按日將庫款收入與兌付國庫支票之相關明細資料表報等,傳送國庫 署。 國庫署按日彙整國庫局傳送之庫款收入相關明細資料,提供各機關網路查 詢對帳。機關查詢對帳如有疑義,洽國庫局查明。

參、  兌付退稅支票與託收票據

十、
金融機構得經本行委託辦理兌付臺北國稅局簽發退稅專用之國庫機關專戶 存款支票(以下簡稱退稅支票)及本行託收票據等業務。

十一、
退稅支票兌付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臺北國稅局簽妥退稅支票後,應即將支票號碼、金額及發票日等相    關資料,傳送或以媒體輸入本系統,俾供金融機構代辦兌付退稅支    票時核對銷號之用。 (二)金融機構代辦兌付退稅支票作業,比照第七點第二款規定辦理。

十二、
金融機構代辦本行託收票據,應於收妥後,將有關資料傳送本行中心處理 。

十三、
代辦前二點事務之金融機構每日營業終了後,應將其兌付退稅支票或託收 票據資料之總筆數及總金額,與本行中心資料核對相符後,由有權人員傳 送結帳通知至本行中心,並辦理結算,兌付退稅支票款自「庫款專戶」扣 帳;託收款解繳「庫款專戶」。

肆、  支票掛失止付

十四、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國庫支票(或退稅支票),申請掛失止付時,應填具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請書」,並依規定檢附相關證件 ,向各國庫經辦行辦理掛失止付(退稅支票向國庫局辦理);各國庫經辦 行查明支票尚未兌付後始得受理,並應將掛失止付資料登錄本系統。受款 人或執票人喪失之國庫支票(或退稅支票),其發票日已逾一年者,應逕 洽發票機關-國庫署(或臺北國稅局)辦理掛失及補發。

十五、
國庫經辦行(或國庫局)辦理國庫支票(或退稅支票)掛失止付時,經查 明其票面載有禁止背書轉讓者,應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備註欄註記 ,掛失止付申請人免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未載有禁止背書轉讓者,掛失 止付申請人需辦理公示催告;除未載有禁止背書轉讓之退稅支票,國庫局 應留存票款備付外,其他均毋須留存票款備付。

十六、
國庫支票掛失止付手續辦妥後,國庫經辦行應即備文檢附「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影本送國庫署備查,俾供其辦理補發。

十七、
受款人或執票人尋獲已辦妥掛失止付之國庫支票(或退稅支票)時,應填 具「票據掛失止付註銷申請書」向原受理掛失止付之國庫經辦行(或國庫 局)申請註銷;已辦理公示催告者,並應檢附撤銷公示催告之證件。

十八、
各國庫經辦行或代辦兌付退稅支票之金融機構每日營業終了後,應將本系 統之累計支票掛失止付資料存檔並印錄備查。

伍、  庫款調撥

十九、
「庫款專戶」餘額超過國庫局與各代辦國庫事務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國 庫代辦機構)約定之存款額度時,其超過部分,由國庫局於次一營業日發 送「調款通知」;各國庫承轉行核符後,自「庫款專戶」扣帳並將款項轉 入國庫局在業務局帳戶;「庫款專戶」餘額低於約定存款額度時,其不足 部分,國庫局於次一營業日發送「撥款通知」並將款項轉入各國庫代辦機 構在業務局帳戶。

二十、
營業中「庫款專戶」餘額不敷支付庫款時,國庫局於確認後,即發送「撥 款通知」,並補足該戶餘額至約定存款額度。

陸、  轉存款之調撥

二十一、
收受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國庫代辦機構,應於每月第二營業日以前,將所 屬各國庫經辦行上月每日機關專戶存款計息與不計息之戶數與餘額、本月 應轉存本行之金額及其應補或應退之差額,傳送本行中心處理;其轉存本 行之款項,由國庫局在「銀行業轉存款」科目項下列帳。

二十二、
國庫代辦機構應於每月六日辦理轉存款之調整,應補金額由各國庫承轉行 與國庫局發送之「補款通知」核符後,將款項轉入國庫局在業務局帳戶; 應退金額由國庫局發送「退款通知」,並將款項轉入各國庫代辦機構在業 務局帳戶。

柒、  帳務處理

二十三、
國庫局設置資產類科目「存放銀行業」,以統馭各國庫承轉行經理國庫存 款之數額,各國庫承轉行設置負債類料目「央行存款」-「國庫局庫款專 戶」子目,以統馭經管庫款之數額,以與本行相互勾稽。

二十四、
各國庫承轉行以「聯行往來(內部往來)」科目,統馭各國庫經辦行收付 庫款之數額,以與國庫經辦行相互勾稽。國庫經辦行收付庫款以「聯行往 來(內部往來)」科目,將款項劃解國庫承轉行彙報國庫局。 國庫局依據國庫署傳送收付明細資料及國庫款撥付訊息辦理扣款轉帳繳庫 等,以「公庫存款-經理國庫存款-國庫總庫戶」科目,統馭經管「國庫 存款戶」之數額。

二十五、
各國庫經辦行以其受理之各項歲入憑證及國庫支票(或退稅支票),作為 原始憑證,據以列帳、編報,原始憑證應隨同記帳憑證裝訂存查。 其他各連線作業單位得以列印本系統傳送之有關資料作為原始憑證,據以 列帳、編報。

二十六、
發現歲入憑證資料登錄錯誤,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本系統日終結帳前發現錯誤者,由國庫經辦行經主管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後,根據正確資料沖正。 (二)本系統日終結帳後發現金額登錄錯誤者,由國庫經辦行填製更正通    知書,經主管或其授權人員簽章後傳真國庫局;經國庫局確認並通    知後,由國庫經辦行將相關資料登錄本系統辦理更正,並備文檢附    原歲入憑證及更正通知書影本各乙份送國庫局備查;金額以外之資    料登錄錯誤者,應由國庫經辦行根據正確資料填製轉正通知書辦理    轉正,並通知對帳機關,其更正或轉正通知書併傳票裝訂。 (三)國庫經辦行應將自行辦理之更正、轉正或其他異常交易事項設簿登    記備查。

二十七、
各國庫承轉行與國庫經辦行辦理國庫收付事務,有關報表及資料之處理( 如附表一),應依「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收付事務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十八、
各對帳機關透過國庫署網站辦理庫款收入對帳,如發現錯誤,應由對帳機 關填具轉正通知書洽國庫經辦行或將轉正資料傳送國庫署辦理轉正;其由 國庫署代辦轉帳繳庫者,得由該署辦理轉正;但其應歸責於國庫經辦行者 ,由國庫經辦行辦理更正。 國庫署按日將各機關之庫款收入對帳單回單,傳送國庫局彙整。

捌、  事故處理

二十九、
本行電腦設備故障或線路中斷無法即時恢復時,國庫局應即通知各連線作 業單位,改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國庫經辦行應將故障發生期間受理之國庫支票掛失止付資料傳真至    國庫局,國庫局應將其併同當日受理之退稅支票掛失止付資料,轉    傳至各相關連線作業單位備驗。 (二)國庫經辦行兌付支票改按人工作業處理,並查驗前一營業日止及故    障發生期間國庫局轉傳之掛失止付資料;支票金額一百萬元(含)    以上或有疑義者,得將支票傳真國庫局查詢確認後再予兌付,俟本    系統恢復正常後補辦銷號。 (三)本行與各國庫承轉行款項之調撥,原由國庫局發送之「調(撥)款    通知」或「補(退)款通知」,改以傳真方式處理。 (四)本系統恢復正常運作後,各連線作業單位應將故障發生期間之交易    資料補行傳送。 (五)營業結束前無法恢復正常運作時,各連線作業單位應於當日將相關    資料,錄製媒體檢附相關資料明細清單,經有權人員簽章後送交國    庫局處理。 (六)系統故障無法辦理結帳時,各連線作業單位應依結帳訊息內容列印    或人工編製結帳清單,經有權人員簽章後併前款媒體送國庫局辦理    結算。

三十、
各國庫承轉行電腦設備故障或線路中斷時,應即通知國庫局及本行資訊處 ;有關收付程序及款項調撥比照前點作業方式處理。

三十一、
國庫署線路中斷無法即時恢復時,應即通知國庫局轉知各國庫承轉行;國 庫署並應於營業時間內,隨時將當日國庫支票之簽發資料及收付明細資料 ,錄製媒體檢附相關資料明細清單,經有權人員簽章後送交國庫局轉入本 系統;上述簽發資料未及轉入前,各國庫經辦行應依第二十九點第二款之 處理方式先行兌付,俟國庫署簽發資料轉入後,再將兌付資料登錄本系統 辦理銷號。 國庫署之國庫款撥付訊息無法連線傳送時,以簽發國庫支票送交國庫局辦 理。

三十二、
因系統故障造成本行與其他連線作業單位資料不符時,應於故障排除後, 由發送單位重行傳送。

三十三、
遇有天災或其他重大事故,臺北市停止上班,其他部分地區仍應上班時, 上班地區之國庫經辦行其國庫收支業務,依人工作業處理,支票掛失止付 資料以停止上班前之紀錄為準。其受理之交易,併恢復上班日之收付資料 處理。

玖、  附則

三十四、
本系統之營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五時止; 其工作項目,依「國庫收支連線系統作業時程表」(附表二)辦理,惟國 庫局得視業務狀況,酌予延長本系統營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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