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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發行辦法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9年2月9日(79年2月11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89年4月15日(除第2條自89年7月1日生效,其餘自89年4月17日生效)

[列印]

第一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發行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發行,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 法之規定。

第三條
紀念性鈔券得以鈔紙或其他材質印製。 紀念性硬幣得以金、銀或其他金屬原料鑄造。

第四條
金銀幣之重量以英兩標示,並於說明書加註公克數。

第五條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發行主題、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本行擬定 ,報行政院核定之。

第六條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發行,採不定期方式,每次定量發行。

第七條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法償效力,以其面額為限,但得高於面額另定價格 發售或轉售。

第八條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經銷,得委託公營金融機構辦理之。

第九條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帳務,應設專戶處理,其盈餘全部提列為特別公積 ,其虧損以該特別公積填補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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