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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1月29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110年7月1日生效)

[列印]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統計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以供編製國
  際收支平衡表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
  之民營事業,其還款期限超過一年之下列各款外幣債務:
 (一)國外金融機構(不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借款
    。
 (二)國外供應商提供分期付款進口之融資。
 (三)國外母公司之貸款。
 (四)發行海外公司債。
 (五)其他外幣債務。
三、民營事業引進前點所列各款外幣債務時,應於簽約或外幣資金匯入後
  ,檢具本行外匯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之相關文件,並填列「民營
  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之「上表」,向本局申報簽約金額並編列債
  號。嗣後辦理動支匯入及還本匯出,應於每季終了之次月十日前,填
  列「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之「下表」,向本局申報中長期外
  債餘額(申報表樣式如附件)。 
  前項民營事業檢具文件不完備者,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得退回其文件。
四、民營事業填列「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時,應按第二點各款所
  列債權人性質,分別填列。
五、民營事業申報中長期外債之幣別,以實際借款貨幣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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