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指定銀行輔導客戶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應注意事項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7年11月18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一、訂定宗旨:為規範指定銀行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 申報辦法)輔導客戶於結匯時據實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之申報,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結匯人之申報義務: (一)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結匯 之本國人或外國人,應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 稱申報書)辦理申報。 (二)結匯人一次結匯金額未滿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免填申報書,且無 需計入其每年結匯額度。惟指定銀行應注意並預防結匯人將大額 匯款化整為零,以規避額度之查詢。 三、申報義務人登記事項之填列: (一)依我國法令在我國設立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並登記之公司、行號或 團體: 1.為公司、行號者,應於申報書填列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照上 所編列之統一編號。 2.為團體者,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照上無統一編號,則申報人 除應填列設立登記主管機關名稱及其登記證號外,另為配合歸 戶作業需要,申報人應加填稅捐稽徵單位編配之扣繳單位統一 編號,以便據以輸入電腦。 (二)年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 1.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於申報書填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 2.持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華僑 ,應將居留證號碼及出生年、月、日填列於申報書之「我國國 民」項內。 3.持各縣市警察局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外僑,應將居留證號碼、 起迄日期及出生年、月、日填列於申報書之「外國人」項內。 4.持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文件及回國投資購置房屋證 明文件者,指定銀行應輔導申報人於申報書之「我國國民」項 內填列華僑身分證明文號,並應將此文號加註於回國投資購置 房屋證明文件上,日後限憑此文號做為結匯之依據。 (三)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持外國護照者,應於申報書之 外國人項下「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其國別及護照號碼, 並由本人親自辦理。 (四)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1.外國法人辦理結匯時,應授權其在臺代表人或國內代表人為申 報義務人,於申報書填列在臺代表人或國內代理人之身分證號 碼,並敘明代理之事實。 2.外國金融機構辦理結匯時,應授權國內金融機構為申報義務人 ,於申報書填列國內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照上所編列 之統一編號,並敘明代理之事實。但境外外國金融機構不得以 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四、申報義務人登記事項之認證: (一)指定銀行受理結匯申報案件,應先查驗申報義務人依第三點規定 填報之登記事項確與相關文件相符,再予受理。 (二)受理委託代辦結匯申報案件,應查驗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並確認委託之事實。 五、結匯額度之查詢: (一)依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結匯時: 1.應確認係申報人本身之外匯收支或交易,以避免利用他人額度 申報結匯。 2.對持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華 僑,指定銀行輸入電腦查詢時,例如居留證號碼為86居字第62 602976,應輸入8662602976。 3.對持各縣市警察局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外僑,指定銀行輸入電 腦查詢時,應先輸入區域代碼TP(臺北市)、TW(臺灣省)、 KS(高雄市),再輸入居留證號碼。居留證有效期限不滿一年 者,其結匯金額比照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 4.對持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文件及回國投資購置房屋 證明文件者,准予比照我國國民依申報辦法規定,享有相同之 自由結匯額度,但結匯性質限於與購屋相關之匯款。指定銀行 輸入電腦查詢時,例如華僑身分證明號碼為(86)臺僑證字第 685667號,應輸入3-86685667。 (二)依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三及五款規定辦理結匯時, 指定銀行無須輸入電腦查詢額度。但依同項第三款辦理者,結匯 金額以主管機關所核准之範圍為限;依同項第五款辦理者,結匯 金額以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定者為限。 (三)民營事業申報中長期外債結匯案件: 1.民營事業經本行外匯局(以下簡稱本局)專案核准向國外金融 機構引進資金兌成新臺幣,在國內供各項中長期投資使用者, 指定銀行得逕憑經本局核章之「民營事業向國外金融機構洽借 中長期資金動支及還款明細表」,受理相關借款本金及還本付 息之結匯,其結售及結購金額均不計入公司每年自由結匯額度 。 2.除前項經專案核准案件外,凡民營事業逕自向國外引進中長期 資金並已依「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規定辦理申報, 持有經本局核章之「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者,其引進 資金及還本付息之結售及結購外匯金額,均應先計入公司每年 自由結匯額度;但還本付息結購外匯部分,於該結匯額度用罄 後,指定銀行仍得受理結匯,無須向本局申報核准。 (四)其他限額結匯案件: 1.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之大陸人士申請結售外匯為新臺幣 ,每筆結售金額未逾五千美元或等值外幣者,得逕行辦理;如 逾五千美元應經本局核准後辦理。指定銀行應於水單填載其旅 行證號碼,並加註「大陸人士」,匯款國別為「大陸地區」。 未用完之新臺幣,得憑原始結售外匯水單兌回外幣,惟每筆不 得超過五千美元,指定銀行應收回並註銷原水單。 2.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取得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得以其在 臺代理人為申報人,經出示法院裁判文件,於未逾新臺幣二百 萬元之範圍內,依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逕向 指定銀行辦結匯。指定銀行於受理後,應將有關文件影印兩份 ,一份隨交易日報送本局交易科,另一份留存備查。 3.依據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第二條 第四款規定,辦理定居大陸地區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匯款,其 匯款人限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 4.持中華民國外交部駐外單位核發之中華民國護照辦理結匯之華 僑,其結匯金額比照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辦理。惟 其申報書填報國別為發證地所在國,並應加註發證單位。 5.持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證辦理結匯之港澳地區居 民,其結匯金額比照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辦理。 六、填報事項之輔導: (一)申報書之填報事關申報人權益,除申報人不識字外,指定銀行不 得代為填寫申報書。如為代填案件,仍須由申報人蓋章,以明責 任。 (二)指定銀行應確實輔導申報人審慎據實填報。申報人申報之結匯性 質,與其結匯金額顯有違常情或與其身分業別不符時,應輔導申 報人據實申報後,再予受理;受理後並應於所掣發之買(賣)外 匯水單上註明結購(售)外匯性質。 (三)申報人蓋用限定用途之專用章,其限定之用途應以專供辦理結匯 用,或與結匯事項有關者為限。 (四)申報書之金額不得更改;其他項目如經更改,應請申報人加蓋印 章或由其本人簽字。申報人於憑申報書辦理結匯後,不得要求更 改申報書之內容。 (五)指定銀行應查核申報書是否已填寫完整,如結匯性質、匯款(受 款)地區國別、居留證號碼、地址及電話等。其中結匯性質應詳 實填寫,不得以代碼替代之。 (六)指定銀行受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之再匯出款案件,應請廠商檢附 「臺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申報表」留存聯正本,再 匯出款性質應申報為三角貿易匯出款,再匯出款金額不得大於押 匯金額。 (七)非於我國境內通關出口之貨款收入或非於我國境內通關進口之貨 款支出,指定銀行應輔導申報人分別於申報書之「提供勞務收入 」或「公司、行號、團體償付無形貿易支出」項下填列結匯性質 為三角貿易匯入(出)款。 (八)客戶將國外匯入款或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匯入款先存入外匯 存款後提領,或上述等匯入款透過國內他行匯入,或逕由國內國 際金融業務分行匯入等三種情形之結售,指定銀行於輔導客戶申 報時應注意: 1.外匯收入或交易性質應填寫原自外國外匯入款或自國內國際金 融業務分行匯入款之性質。 2.匯款地區國別一欄,如係結售外匯存款或國內他行匯入款,應 填寫為「本國」;如係結售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匯入款,應 填寫為「本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九)客戶結購外匯暫存外匯存款或轉匯國內他行,如該款將再轉匯往 國外或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結購外匯係逕匯往國內國際金 融業務分行,指定銀行於輔導客戶申報時應注意: 1.外匯支出交易性質應填寫匯往國外或匯往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匯出款之性質。 2.受款地區國別一欄,如係結構外匯暫存外匯存款或轉匯國內他 行,應填寫為「本國」;如係匯往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 填寫為「本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十)經政府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之廠商,無論其在大陸地 區投資總金額是否已達一百萬美元以上,所涉及之投資款項或報 酬之匯款,皆需採取匯至第三地區再匯入大陸地區之間接方式為 之。 七、文件之確認: (一)指定銀行受理每筆達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本行所定金額以上之 結匯,應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 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並將有關文件影印留存備查。指定銀 行應注意並預防申報人將大額匯款化整為零,以規避應確認交易 事實之規定。 (二)公司、行號或國內股份轉讓人辦理華僑及外國人來華直接投資結 匯案件,無論金額大小,均應確認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函。 (三)下列公司、行號及個人對外投資之結匯案件: 1.利用每年自由結匯額度者:應確認具體對外投資計畫。 2.免計入每年自由結匯額度者:應確認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函。 3.在大陸地區投資案件:應確認經濟部核准函。 八、文件之報送: (一)指定銀行受理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民營事 業已向本局申報中長期外債借入資金及還本付息之結匯案件,除 應請申報人出示依附表所列應檢附之文件並予以確認外,有關文 件應影印兩份,一份由指定銀行留存備查,一份連同申報書及買 (賣)匯水單隨交易日報送本局交易科;直接投資及中長期外債 之結匯案件另加影印一份,送本局匯款科。 (二)指定銀行受理公司、行號一百萬美元以上,或個人、團體五十萬 美元以上之結匯案件,應立即將填妥之「大額結匯資料表」電傳 本局。但指定銀行辦理客戶出、進口貨品結匯,如係以跟單方式 收付者,得免予填報。 附件指定銀行受理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結匯案件應確 認事項┌───────┬─────────┬─────┐ │結 匯 項 目│ 應 檢 附 文 件 │結 匯 人│├ ───────┼─────────┼─────┤│一、匯 出、入本│一、證券主管機關原│代理人或代││ 金 │ 核准投資文件 │表人 ││ │二 、經保管銀行簽章│ ││ │ 之「 外資機構投│ ││ │ 資國內證券 資金│ ││ │ 變動表」(指定│ ││ │ 銀行應於該表上│ ││ │ 註明結匯金額並│ │ │ │ 簽章) │ │├── ─────┼─────────┼─────┤│二、匯出收 益 │除前述一、二項文件│代理人或代││ │ 外,應檢附經稽徵機│表人 ││ │關核准 委託代理申報│ ││ │及繳納稅捐之 證明文│ ││ │件,或完稅證明書。 │ │└───────┴─────────┴── ───┘註: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第二項憑完稅證明書結匯投資收 益時,其結匯總金額以不超過稽徵機關驗發扣繳憑單所載之給付 淨額,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所載之轉讓總價額;並於每 次受理結匯後,於憑單上註記已結匯金額字樣,並加蓋章戳後交 還結匯人。 指定銀行受理一般境外自然人或法人投資國內證券結匯案件應確 認事項┌───────┬─────────┬─────┐ │結 匯 項 目│ 應 檢 附 文 件 │結 匯 人│├ ───────┼─────────┼─────┤│一、匯 出、入本│一、證券交易所許可│保管銀行 ││ 金 │ 投資文件 │ ││ │二 、結匯代理人授權│ ││ │ 書 │ ││ │二、經保管銀行 簽章│ ││ │ 之「外資機構投│ ││ │ 資國內證券資金│ ││ │ 變動表」(指定│ │ │ │ 銀行應於該表上│ ││ │ 註明結匯金額並│ ││ │ 簽章) │ │├───────┼ ─────────┼─────┤│二、匯出收益 │除前述 一、二項文件│保管銀行 ││ │外,應檢附經 稽徵機│ ││ │關核准委託代理申報 │ ││ │及繳納稅捐之證明文│ ││ │件,或完稅證明書。│ │└───────┴─────────┴─────┘註: 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第二項憑完稅證明書結匯投資收益時,其結匯 總金額以不超過稽徵機關驗發扣繳憑單所載之給付淨額,或緩課 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所載之轉讓總價額;並於每次受理結匯後 ,於憑單上註記已結匯金額字樣,並加蓋章戳後交還結匯人。 指定銀行受理國內證券投信事業結匯案件應確認事項┌──── ────┬──────────┬───┐│結 匯 項 目 │ 應 檢 附 文 件 │結匯人│├──────── ┼──────────┼───┤│一、國內證券投信│一、 證券主管機關之原│證券投││ 事業於國內發│ 核准募 文件 │信事業││ 行受益憑證募│二、經證券投資信 託事│ ││ 集資金投資國│ 業簽章之「證 │ ││ 外證券:匯出│ 券投資信託基 │ ││ 基金募集投資│ 金投資國外證 │ ││ 款項及匯入本│ 券資金變動表 │ ││ 金暨 利得 │ 」 │ ││ │三、投資利得部份應加│ ││ │ 附利得計算書 │ │├────────┼──── ──────┼───┤│一、國內證券投信│一、證券主管機 關之原│證券投││ 事業於海外發│ 核准募集文件 │信事業││ 行受益憑證募│二、經證券投資信託事│ ││ 集資金投資國│ 業簽章之「證券投│ ││ 內證券:匯入│ 資信託基金投資國│ ││ 基 金募集所得│ 內證券資金變動表│ ││ 款項及匯 出基│ 」 │ ││ 金贖回款項暨│ 三、收益部份應加附收│ ││ 收益 │ 益 分配計算書 │ │└────────┴────── ────┴───┘註: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第一項結匯,應於「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外證券資金變動表」上加註結匯金額並 簽章,辦理上述第二項結匯,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 證券資金變動表」上加註結匯金額並簽章。 指定銀行受理海外公司債( ECB) 結匯案件應確認事項┌── ──────┬──────────┬───┐│結 匯 項 目 │ 應 檢 附 文 件 │結匯人│├────── ──┼──────────┼───┤│一、募集資金匯入│ 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發行公││ 兌成新臺幣 │ 准 發行文件 │司 ││ │二、外匯局同 意函 │ ││ │三、國外募集資金入 帳│ ││ │ 通知 │ │├────────┼──────────┼───┤ │二、提前贖回或還│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發行公││ 本付息 │ 准發行文件 │司 ││ │二、向外匯局辦理外債│ ││ │ 登記證明文件 │ ││ │三、 經發行公司簽章之│ ││ │ 「公司 債發行在外│ ││ │ 餘額變動表」 │ │├────────┼──────────┼ ───┤│三、匯出出售轉換│一、證券交易所核准開│轉換代 ││ 股票價款 │ 立證券交易帳戶文│理人 ││ │ 件 │ ││ │二、投資人出售股票交│ ││ │ 割指示 │ ││ │三 、「海外公司債轉換│ ││ │ 股票 持股異動及結│ ││ │ 匯情形申報 表」 │ │├────────┼────────── ┼───┤│四、匯出入其他款│一、證券交易所核准開│轉換 代││ 項(如匯出轉│ 立證券交易帳戶文│理人 ││ 換股票受分配│ 件 │ ││ 現 金股利或存│二、「海外公司債轉換│ ││ 款利息、 匯入│ 股票持股異動及結│ ││ 現金增資認股│ 匯情形申報表」 │ ││ 款項或稅款等│三、相 關證明文件 │ ││ ) │ │ │└────────┴───────── ─┴───┘註:一、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第一項結匯,應於證券 主管機關原核准文件、外匯局同意函上加註結匯金額、日期並簽 章;辦理上述第二項結匯,應於「公司債發行在外餘額變動表」 上加註結匯金額並簽章;辦理上述第三、四項結匯,應於「海外 公司債轉換股票持股異動及結匯情形申報表」上加註結匯金額並 簽章。 二、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第四項憑完稅證明書結匯投資收益時,其結匯總金 額以不超過稽徵機關驗發扣繳憑單所載之給付淨額,或緩課股票轉讓 所得申報憑單所載之轉讓總價;並於每次受理結匯後,於憑單上註記 已結匯金額字樣,並加蓋章戳後交還結匯人。 指定銀行受理外國人發行新臺幣債券結匯案件應確認事項┌──── ────┬──────────┬───┐│結 匯 項 目 │ 應 檢 附 文 件 │結匯人│├────────┼─── ───────┼───┤│一、募集資金結匯│一、證券主管機關 原核│主辦承││ 匯出 │ 准發行文件 │銷商 ││ │二、外匯局同意函 │ ││ │三、金融機構出具之收│ ││ │ 足款項證明 │ │├────────┼─── ───────┼───┤│二、提前買(贖)│一、證券主管機關 原核│付款代││ 回 │ 准發行文件 │理人 ││ │二、合法付款人證明文│ ││ │ 件 │ ││ │三、「債券發行在外餘│ ││ │ 額 變動表」 │ ││ │四、債券持有人或 外國│ ││ │ 發行人提前贖回指│ ││ │ 示通知 │ │├── ──────┼──────────┼───┤│三、還本付息 │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付款代││ │ 准 發行文件 │理人 ││ │二、外國發行人還 本付│ ││ │ 息通知 │ ││ │三、「債券發行在外餘│ ││ │ 額變動表」 │ ││ │四、合法付款代理人證│ ││ │ 明 文件 │ │└────────┴──────── ──┴───┘註: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第一項結匯,應於證券主管機 關原核准發行文件上加註結匯金額、日期並簽章;辦理上述第二、三 項結匯,應於「債券發行在外餘額變動表」上加註結匯金額並簽章。 指定銀行受理海外存託憑證( GDR) 結匯案件應確認事項┌─── ─────┬──────────┬───┐│結 匯 項 目 │ 應 檢 附 文 件 │結匯人│├────────┼── ────────┼───┤│一、原始發行(或│一、證券主管機 關原核│發行公││ 因現金增資發│ 准發行文件 │司 ││ 行)募集資金│二、外匯局同意函 │ ││ 匯入兌換新臺│三、國外募集資金入帳│ ││ 幣 │ 通知 │ │├────────┼── ────────┼───┤│二、兌回海外存託│一、證券主管機 關原核│存託機││ 憑證 │ 准發行文件 │構 之保││ │二、國外存託機構兌回│管機構││ │ 通知文件 │ ││ │三、保管機構簽章之「│ ││ │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 ││ │ 及兌回明細 表」 │ │├────────┼──────────┼─ ──┤│三、匯出海外存託│一、證券交易所核准開│代理人││ 憑證兌回原股│ 立證券交易帳戶文│或代表││ 後再賣出 之價│ 件 │人 ││ 金 │二、 僑外人出售股票交│ ││ │ 割指示 │ ││ │三、「兌回海外存託憑│ ││ │ 證專戶持股異動及│ ││ │ 結匯情形申報表」│ │├────── ──┼──────────┼───┤│四、海外存託憑證│一、 證券主管機關原核│存託機││ 兌回後再發行│ 准發行文件 │構之保││ │二、證券交易所核准存│管 機構││ │ 託機構交易帳戶買│ ││ │ 回原股文件 │ ││ │三、存託機構買回原股│ ││ │ 通知文件 │ ││ │四、保管機構簽 章之「│ ││ │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 ││ │ 及兌回明細表」 │ │├─ ───────┼──────────┼───┤│五、匯出入其 他款│一、證券交易所核准開│代理人││ 項(如匯出已│ 立證券交易帳戶文│或代表││ 兌回原股受分│ 件 │人 ││ 配之現金股利│二、「兌回海外存託憑│ ││ 或存款利息、│ 證專戶持股異動及│ ││ 匯入現金增資│ 結匯情形申報表」│ ││ 認股款項 或稅│三、相關證明文件 │ ││ 款等) │ │ │├────────┼─────── ───┼───┤│六、受分配現金股│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存 託機││ 利 │ 准發行文件 │構之保││ │二、發行公司現金股利│管機構││ │ 發放通知書 │ ││ │三、 保管機構簽章之「│ ││ │ 海外存託憑 證發行│ ││ │ 及兌回明細表」 │ │└────────┴──────────┴───┘註: 一、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第一項結匯,應於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外 匯局同意函上加註結匯金額、日期並簽章;辦理上述第二、三、四、 五、六項結匯,應分別於「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及兌回明細表」或「兌 回海外存訑憑證專戶持股異動及結匯情形申報表」上加註結匯金額並 簽章。 二、指定釹行辦理上述第五項憑完稅證明書結匯投資收益時,其結匯總金 額以不超過稽徵機關驗發扣繳單所載之給付淨額,或緩課股票轉讓所 得申報憑單所載之轉讓總價額;並於每次受理結匯,於憑單上註記已 結匯金額字樣,並加蓋章戳後交還結匯人。 指定銀行受理臺灣存託憑證( TDR) 結匯案件應確認事項┌─── ─────┬──────────┬───┐│結 匯 項 目 │ 應 檢 附 文 件 │結匯人│├────────┼── ────────┼───┤│一、原始發行募集│一、證券主管機 關原核│主辦承││ 資金匯出 │ 准發行文件 │銷 商 ││ │二、外匯局同意函 │ ││ │三、金融機構出具收足│ ││ │ 款項證明 │ │├────────┼── ────────┼───┤│二、現金增資發行│一、證券主管機 關原核│存託機││ 本金匯出 │ 准發行文件 │構 ││ │二、保管機構通知存託│ ││ │ 機構有關外國發行│ ││ │ 人增資發行新股文│ ││ │ 件 │ ││ │三、經存託機構 簽章之│ ││ │ 「臺灣存託憑證資│ ││ │ 金變動表」 │ │├─ ───────┼──────────┼───┤│三、出售兌回 TDR │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存託機││ 所表彰有價證│ 准發行文件 │構 ││ 券款項之匯入│二、經存機構簽 章之「│ ││ │ 臺灣存託憑證資金│ ││ │ 變動表」 │ ││ │三、存託憑證持有人指│ ││ │ 示兌回通知 │ ││ │四、 原股賣出報告書 │ │├────────┼─────── ───┼───┤│四、兌回後再發行│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存 託機││(一)匯出買入原│ 准發行文件 │構 ││ 股本金(境│二、經存託機構簽章之│ ││ 內居住 民)│ 「臺灣存託憑證資│ ││(二)買入原股再│ 金變動表」 │ ││ 發行後資金│三、投資人通知 存託機│ ││ 匯出(境外│ 構買進再發行存託│ ││ 外國人) │ 憑證文件 │ │├─ ───────┼──────────┼───┤│五、股利、收 益分│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存託機││ 配 │ 准發行文件 │構 ││ │二、保管機構通 知存託│ ││ │ 機構有關外國發行│ ││ │ 人股利發放通知 │ ││ │三、經存託機構簽章之│ ││ │ 「臺灣存託憑證資│ ││ │ 金變動表」 │ │└────────┴─────── ───┴───┘註: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第一項結匯,應於證券主管 機關原核准發行文件上加註結匯金額、日期並簽章;辦理上述第二、 三、四、五項結匯,應於「臺灣存託憑證資金變動表」上加註結匯金 額並簽章。 指定銀行受理直接投資結匯案件應確認事項┌──────┬─── ─────┬───────┐│結匯項目 │應檢附文件 │結匯人 │├──────┼────────┼──── ───┤│一、股本股 │經濟部、財政部或│一、僑外投資:││ 資、 │科學園區管理局核│ 投資人、投││ 專撥在臺 │准投資文件。 │ 資事業(或││ 營運資金 │經濟部 、財政部或│ 籌備處)、││ 或貸款投 │科學園區管理局核 │ 經濟部核准││ 資: │准轉讓或減資文件│ 之國 內代理││(一)投、 │。 │ 人、轉(受││ 增資 │經濟部、財政部或│ )讓股權國││(二)轉讓 │科學園區管理局核│ 內人士。 ││ 或減 │准撤資 及法院裁定│二、外商公司:││ 資 │完成清算程序等相 │ 外商在臺分││(三)撤資:│關文件經濟部、財│ 公司 或經濟││ 1.僑外投│政部核准撤資文件│ 部核准之國││ 資事業│。 │ 內代理人。││ 或外 商│ │三、對外投資:││ 公司在│ │ 投資申請人││ 臺分公│ │ 。 ││ 司 │ │ ││ 2.對外投│ │ ││ 資 │ │ │├───── ─┼────────┼───────┤│二、貸款投資│經濟部 或科學園區│投資事業 ││ 還本付息│管理局審定貸款投 │ ││ │資文件及向本局辦│ ││ │理外債登記證明文│ ││ │件 │ │├───── ─┼────────┼───────┤│三、股利或盈│ │ ││ 餘 │ │ ││(一)僑外投│經濟部或科學園區│(一)投 資事業││ 資事業 │管理局原核准投資│ 、經濟部││ │文件、股東會議紀│ 核准之國││ │錄、盈餘分配及股│ 內代理人││ │利計算 書。 │ 。 ││ │ │(二)外商銀行││(二)外商銀│財政部核准匯出 │ 在 臺分行││ 行在臺分│文件。 │ 或外國保││ 行或外國│ │ 險公司在││ 保險公 司│ │ 臺分公司││ 在臺分公│ │ 或財政部││ 司 │ │ 核准之國││(三)對外投│經濟部、財政部原│ 內 代理人││ 資 │核准對外投資文件│ 。 ││ │ │(三)投資申請││ │ │ 人。 │├──────┼─── ─────┼───────┤│四、對大陸地│經濟部核准文件 │投資申請人 ││ 區投資 │ │ │└──────┴────────┴───────┘註 :一、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結匯,應於主管機關原核准投資文件等加註 結匯金額、日期並簽章。 二、對大陸地區投資: (一)個人投資款或以委託方式經由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對大陸地區投資 者,限在本行所定額度內辦理結匯。 (二)經許可投資之廠商應依陸委會規定,對所涉及之投資款項需採取 先匯至第三地區再匯入大陸地區之間接方式為之。 指定銀行受理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結匯案件應確認事項┌─── ───┬────────┬───────┐│結匯項目 │應檢附文件 │結匯人 │├──────┼── ──────┼───────┤│一、匯入國外│一、經中央 銀行外│借款人 ││ 中長期資│ 匯局核章之「 │ ││ 金結售為│ 民營事業中長│ ││ 新臺幣 │ 期外債申報表│ ││ │ 」上表(申報│ │ │ │ 簽約金額者)│ ││ │ ;或 │ ││ │二、經中央銀行外│ ││ │ 匯局核章之「│ ││ │ 民 營事業向國│ ││ │ 外金融機 構洽│ ││ │ 借中長期資金│ ││ │ 動支及還款明│ ││ │ 細表」。 │ │├──────┼────────┼───────┤│ 二、中長期外│一、經中央銀行外│借款人 ││ 債 還本付│ 匯局核章之「│ ││ 息匯出 │ 民營事業中長│ ││ │ 期外債申報表│ ││ │ 」下表 (申報│ ││ │ 每季外債餘額 │ ││ │ 者);或 │ ││ │二、經中央銀行外│ ││ │ 匯局核章之「│ │ │ │ 民營事業向國│ ││ │ 外金融機構洽│ ││ │ 借中長期資金│ ││ │ 動支及還款明│ ││ │ 細表 」。 │ │└──────┴─────── ─┴───────┘註:一、指定銀行辦理第一、二項結匯, 應注意確認申報書加註之該筆外債編號與應檢附文件(格式如后 )所載者相符;另於辦理第二項結匯時,並應憑民營事業申報最 近一季外債餘額之「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例如四月間 結匯,應憑同年第一季之申報表)辦理。 二、指定銀行辦理第一、二項結匯,應於應檢附文件上加註結匯金額、日 期並簽章。 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上表供申報簽約金額用)民營事業名稱 :┌────┬────┬───┬───────┐│\ 申報 │ │債權人│簽 約││債\ 事項│ ├─┬ ─┼─┬─┬─┬─┤│權 \ │外債編號│名│國│金│利│日 │年││人性質\ │ │稱│別│額│率│期│限│├─── ─┼────┼─┼─┼─┼─┼─┼─┤│ │ │ │ │ │ │ │ │└────┴────┴─┴─┴─┴─ ┴─┴─┘註一:一、債權人性質依「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 」第二條規定分為( 1) 國外金融機構(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國際金 融業務分行)之借款、( 2) 國外供應商提供分期付款進口之融資 、( 3) 國外母公司之貸款(貸款投資)( 4) 海外公司債及( 5 ) 其他外幣債務等五項,請依其性質確實填列。 二、債權人性質如屬:( 1) 國外金融機構之借款聯貸案,債權人欄請 填主辦銀行名稱、國別。( 2) 海外公司債,則債權人欄免填。 三、辦理簽約金額申報後,如未動支本金,請勿按季填製下表。 四、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備附表填列,申報幣別以實際借款貨幣為準, 填列三個位數。 —————————————————————————(下表供申 報外債餘額用)年 季民營事業名稱:┌────┬──┬── ┬──┬──┬──┐│\ 外債 │外債│前季│本季│本季│本季 ││債\ 金額│編號│餘額│動支│償還│餘額││權 \ │ │ │金額│金額│ ││人性質\ │ │ │ │ │ │├────┼──┼──┼──┼──┼──┤│ │ │ │ │ │ ││ │ │ │ │ │ │└────┴──┴──┴──┴──┴──┘註一 :同上表註一。 二:海外公司債如經主管機關核准轉換為股權時,請將轉換金額填列 於「本季償還金額」項下。 三:已向中央銀行辦理簽約金額申報後,如動支本金,請按季辦理外 債餘額申報,毋需填製上表。 四:同上表註四。 聯絡人電話: 中央銀行外債申報收件章FAX:公司及負責人簽 章:民營事業向國外金融機構洽借中長期資金動支及還款明細表公 司 名 稱: 中央銀行外債登記編號及核章:電 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日期│國外│貸款│動支│償還│支付│借款│指定│ │ │金融│合約│本金│本金│利息│餘額│銀行││ │機 構│金額│ │ │ │ │加註││ │名稱│ │ │ │ │ │結匯││ │ │ │ │ │ │ │金額││ │ │ │ │ │ │ │並簽││ │ │ │ │ │ │ │章 │ ├──┼──┼──┼──┼──┼──┼──┼──┤├──┼─ ─┼──┼──┼──┼──┼──┼──┤├──┼──┼──┼ ──┼──┼──┼──┼──┤├──┼──┼──┼──┼── ┼──┼──┼──┤├──┼──┼──┼──┼──┼──┼─ ─┼──┤├──┼──┼──┼──┼──┼──┼──┼──┤ ├──┼──┼──┼──┼──┼──┼──┼──┤├──┼─ ─┼──┼──┼──┼──┼──┼──┤├──┼──┼──┼ ──┼──┼──┼──┼──┤├──┼──┼──┼──┼── ┼──┼──┼──┤├──┼──┼──┼──┼──┼──┼─ ─┼──┤├──┼──┼──┼──┼──┼──┼──┼──┤ ├──┼──┼──┼──┼──┼──┼──┼──┤└──┴─ ─┴──┴──┴──┴──┴──┴──┘註:1.表中金額以實際 借款幣別為準,填列至個位數。 2.本表經外匯局建檔核章後,憑辦各期動支本金或還本、付息結 匯之用,該等結匯金額不計入公司每年結匯額度。 3.指定銀行受理結匯後,影印本表二份,一份連同申報書及水單 隨交易日報送外匯局交易科,一份送外匯局匯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