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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指定銀行輔導客戶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應注意事項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7年11月18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列印]
一、訂定宗旨:為規範指定銀行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
  申報辦法)輔導客戶於結匯時據實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之申報,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結匯人之申報義務:
 (一)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結匯
    之本國人或外國人,應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
    稱申報書)辦理申報。
 (二)結匯人一次結匯金額未滿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免填申報書,且無
    需計入其每年結匯額度。惟指定銀行應注意並預防結匯人將大額
    匯款化整為零,以規避額度之查詢。
三、申報義務人登記事項之填列:
 (一)依我國法令在我國設立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並登記之公司、行號或
    團體:
    1.為公司、行號者,應於申報書填列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照上
     所編列之統一編號。
    2.為團體者,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照上無統一編號,則申報人
     除應填列設立登記主管機關名稱及其登記證號外,另為配合歸
     戶作業需要,申報人應加填稅捐稽徵單位編配之扣繳單位統一
     編號,以便據以輸入電腦。
 (二)年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
    1.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於申報書填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
    2.持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華僑
     ,應將居留證號碼及出生年、月、日填列於申報書之「我國國
     民」項內。
    3.持各縣市警察局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外僑,應將居留證號碼、
     起迄日期及出生年、月、日填列於申報書之「外國人」項內。
    4.持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文件及回國投資購置房屋證
     明文件者,指定銀行應輔導申報人於申報書之「我國國民」項
     內填列華僑身分證明文號,並應將此文號加註於回國投資購置
     房屋證明文件上,日後限憑此文號做為結匯之依據。
 (三)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持外國護照者,應於申報書之
    外國人項下「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其國別及護照號碼,
    並由本人親自辦理。
 (四)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1.外國法人辦理結匯時,應授權其在臺代表人或國內代表人為申
     報義務人,於申報書填列在臺代表人或國內代理人之身分證號
     碼,並敘明代理之事實。
    2.外國金融機構辦理結匯時,應授權國內金融機構為申報義務人
     ,於申報書填列國內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照上所編列
     之統一編號,並敘明代理之事實。但境外外國金融機構不得以
     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四、申報義務人登記事項之認證:
 (一)指定銀行受理結匯申報案件,應先查驗申報義務人依第三點規定
    填報之登記事項確與相關文件相符,再予受理。
 (二)受理委託代辦結匯申報案件,應查驗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並確認委託之事實。
五、結匯額度之查詢:
 (一)依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結匯時:
    1.應確認係申報人本身之外匯收支或交易,以避免利用他人額度
     申報結匯。
    2.對持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華
     僑,指定銀行輸入電腦查詢時,例如居留證號碼為86居字第62
     602976,應輸入8662602976。
    3.對持各縣市警察局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外僑,指定銀行輸入電
     腦查詢時,應先輸入區域代碼TP(臺北市)、TW(臺灣省)、
     KS(高雄市),再輸入居留證號碼。居留證有效期限不滿一年
     者,其結匯金額比照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
    4.對持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文件及回國投資購置房屋
     證明文件者,准予比照我國國民依申報辦法規定,享有相同之
     自由結匯額度,但結匯性質限於與購屋相關之匯款。指定銀行
     輸入電腦查詢時,例如華僑身分證明號碼為(86)臺僑證字第
     685667號,應輸入3-86685667。
 (二)依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三及五款規定辦理結匯時,
    指定銀行無須輸入電腦查詢額度。但依同項第三款辦理者,結匯
    金額以主管機關所核准之範圍為限;依同項第五款辦理者,結匯
    金額以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定者為限。
 (三)民營事業申報中長期外債結匯案件:
    1.民營事業經本行外匯局(以下簡稱本局)專案核准向國外金融
     機構引進資金兌成新臺幣,在國內供各項中長期投資使用者,
     指定銀行得逕憑經本局核章之「民營事業向國外金融機構洽借
     中長期資金動支及還款明細表」,受理相關借款本金及還本付
     息之結匯,其結售及結購金額均不計入公司每年自由結匯額度
     。
    2.除前項經專案核准案件外,凡民營事業逕自向國外引進中長期
     資金並已依「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規定辦理申報,
     持有經本局核章之「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者,其引進
     資金及還本付息之結售及結購外匯金額,均應先計入公司每年
     自由結匯額度;但還本付息結購外匯部分,於該結匯額度用罄
     後,指定銀行仍得受理結匯,無須向本局申報核准。
 (四)其他限額結匯案件:
    1.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之大陸人士申請結售外匯為新臺幣
     ,每筆結售金額未逾五千美元或等值外幣者,得逕行辦理;如
     逾五千美元應經本局核准後辦理。指定銀行應於水單填載其旅
     行證號碼,並加註「大陸人士」,匯款國別為「大陸地區」。
     未用完之新臺幣,得憑原始結售外匯水單兌回外幣,惟每筆不
     得超過五千美元,指定銀行應收回並註銷原水單。
    2.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取得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得以其在
     臺代理人為申報人,經出示法院裁判文件,於未逾新臺幣二百
     萬元之範圍內,依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逕向
     指定銀行辦結匯。指定銀行於受理後,應將有關文件影印兩份
     ,一份隨交易日報送本局交易科,另一份留存備查。
    3.依據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第二條
     第四款規定,辦理定居大陸地區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匯款,其
     匯款人限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
    4.持中華民國外交部駐外單位核發之中華民國護照辦理結匯之華
     僑,其結匯金額比照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辦理。惟
     其申報書填報國別為發證地所在國,並應加註發證單位。
    5.持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證辦理結匯之港澳地區居
     民,其結匯金額比照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辦理。
六、填報事項之輔導:
 (一)申報書之填報事關申報人權益,除申報人不識字外,指定銀行不
    得代為填寫申報書。如為代填案件,仍須由申報人蓋章,以明責
    任。
 (二)指定銀行應確實輔導申報人審慎據實填報。申報人申報之結匯性
    質,與其結匯金額顯有違常情或與其身分業別不符時,應輔導申
    報人據實申報後,再予受理;受理後並應於所掣發之買(賣)外
    匯水單上註明結購(售)外匯性質。
 (三)申報人蓋用限定用途之專用章,其限定之用途應以專供辦理結匯
    用,或與結匯事項有關者為限。
 (四)申報書之金額不得更改;其他項目如經更改,應請申報人加蓋印
    章或由其本人簽字。申報人於憑申報書辦理結匯後,不得要求更
    改申報書之內容。
 (五)指定銀行應查核申報書是否已填寫完整,如結匯性質、匯款(受
    款)地區國別、居留證號碼、地址及電話等。其中結匯性質應詳
    實填寫,不得以代碼替代之。
 (六)指定銀行受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之再匯出款案件,應請廠商檢附
    「臺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申報表」留存聯正本,再
    匯出款性質應申報為三角貿易匯出款,再匯出款金額不得大於押
    匯金額。
 (七)非於我國境內通關出口之貨款收入或非於我國境內通關進口之貨
    款支出,指定銀行應輔導申報人分別於申報書之「提供勞務收入
    」或「公司、行號、團體償付無形貿易支出」項下填列結匯性質
    為三角貿易匯入(出)款。
 (八)客戶將國外匯入款或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匯入款先存入外匯
    存款後提領,或上述等匯入款透過國內他行匯入,或逕由國內國
    際金融業務分行匯入等三種情形之結售,指定銀行於輔導客戶申
    報時應注意:
    1.外匯收入或交易性質應填寫原自外國外匯入款或自國內國際金
     融業務分行匯入款之性質。
    2.匯款地區國別一欄,如係結售外匯存款或國內他行匯入款,應
     填寫為「本國」;如係結售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匯入款,應
     填寫為「本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九)客戶結購外匯暫存外匯存款或轉匯國內他行,如該款將再轉匯往
    國外或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結購外匯係逕匯往國內國際金
    融業務分行,指定銀行於輔導客戶申報時應注意:
    1.外匯支出交易性質應填寫匯往國外或匯往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匯出款之性質。
    2.受款地區國別一欄,如係結構外匯暫存外匯存款或轉匯國內他
     行,應填寫為「本國」;如係匯往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
     填寫為「本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十)經政府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之廠商,無論其在大陸地
    區投資總金額是否已達一百萬美元以上,所涉及之投資款項或報
    酬之匯款,皆需採取匯至第三地區再匯入大陸地區之間接方式為
    之。
七、文件之確認:
 (一)指定銀行受理每筆達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本行所定金額以上之
    結匯,應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
    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並將有關文件影印留存備查。指定銀
    行應注意並預防申報人將大額匯款化整為零,以規避應確認交易
    事實之規定。
 (二)公司、行號或國內股份轉讓人辦理華僑及外國人來華直接投資結
    匯案件,無論金額大小,均應確認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函。
 (三)下列公司、行號及個人對外投資之結匯案件:
    1.利用每年自由結匯額度者:應確認具體對外投資計畫。
    2.免計入每年自由結匯額度者:應確認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函。
    3.在大陸地區投資案件:應確認經濟部核准函。
八、文件之報送:
 (一)指定銀行受理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民營事
    業已向本局申報中長期外債借入資金及還本付息之結匯案件,除
    應請申報人出示依附表所列應檢附之文件並予以確認外,有關文
    件應影印兩份,一份由指定銀行留存備查,一份連同申報書及買
    (賣)匯水單隨交易日報送本局交易科;直接投資及中長期外債
    之結匯案件另加影印一份,送本局匯款科。
 (二)指定銀行受理公司、行號一百萬美元以上,或個人、團體五十萬
    美元以上之結匯案件,應立即將填妥之「大額結匯資料表」電傳
    本局。但指定銀行辦理客戶出、進口貨品結匯,如係以跟單方式
    收付者,得免予填報。
    附件指定銀行受理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結匯案件應確
    認事項┌───────┬─────────┬─────┐
    │結  匯  項  目│  應  檢  附  文  件  │結  匯  人│├
    ───────┼─────────┼─────┤│一、匯
    出、入本│一、證券主管機關原│代理人或代││    金      
     │    核准投資文件  │表人      ││              │二
    、經保管銀行簽章│          ││              │    之「
    外資機構投│          ││              │    資國內證券
    資金│          ││              │    變動表」(指定│
         ││              │    銀行應於該表上│      
      ││              │    註明結匯金額並│          │
    │              │    簽章)        │          │├──
    ─────┼─────────┼─────┤│二、匯出收
    益  │除前述一、二項文件│代理人或代││              │
    外,應檢附經稽徵機│表人      ││              │關核准
    委託代理申報│          ││              │及繳納稅捐之
    證明文│          ││              │件,或完稅證明書。
    │          │└───────┴─────────┴──
    ───┘註: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第二項憑完稅證明書結匯投資收
    益時,其結匯總金額以不超過稽徵機關驗發扣繳憑單所載之給付
    淨額,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所載之轉讓總價額;並於每
    次受理結匯後,於憑單上註記已結匯金額字樣,並加蓋章戳後交
    還結匯人。
    指定銀行受理一般境外自然人或法人投資國內證券結匯案件應確
    認事項┌───────┬─────────┬─────┐
    │結  匯  項  目│  應  檢  附  文  件  │結  匯  人│├
    ───────┼─────────┼─────┤│一、匯
    出、入本│一、證券交易所許可│保管銀行  ││    金      
     │    投資文件      │          ││              │二
    、結匯代理人授權│          ││              │    書  
         │          ││              │二、經保管銀行
    簽章│          ││              │    之「外資機構投│
         ││              │    資國內證券資金│      
      ││              │    變動表」(指定│          │
    │              │    銀行應於該表上│          ││    
         │    註明結匯金額並│          ││          
      │    簽章)        │          │├───────┼
    ─────────┼─────┤│二、匯出收益  │除前述
    一、二項文件│保管銀行  ││              │外,應檢附經
    稽徵機│          ││              │關核准委託代理申報
    │          ││              │及繳納稅捐之證明文│    
       ││              │件,或完稅證明書。│          
    │└───────┴─────────┴─────┘註:
    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第二項憑完稅證明書結匯投資收益時,其結匯
    總金額以不超過稽徵機關驗發扣繳憑單所載之給付淨額,或緩課
    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所載之轉讓總價額;並於每次受理結匯後
    ,於憑單上註記已結匯金額字樣,並加蓋章戳後交還結匯人。
    指定銀行受理國內證券投信事業結匯案件應確認事項┌────
    ────┬──────────┬───┐│結  匯  項  目
     │  應  檢  附  文  件    │結匯人│├────────
    ┼──────────┼───┤│一、國內證券投信│一、
    證券主管機關之原│證券投││    事業於國內發│    核准募
    文件      │信事業││    行受益憑證募│二、經證券投資信
    託事│      ││    集資金投資國│    業簽章之「證    │
       ││    外證券:匯出│    券投資信託基    │      
    ││    基金募集投資│    金投資國外證    │      ││  
     款項及匯入本│    券資金變動表    │      ││    金暨
    利得    │    」              │      ││              
     │三、投資利得部份應加│      ││                │  
     附利得計算書    │      │├────────┼────
    ──────┼───┤│一、國內證券投信│一、證券主管機
    關之原│證券投││    事業於海外發│    核准募集文件    
    │信事業││    行受益憑證募│二、經證券投資信託事│    
     ││    集資金投資國│    業簽章之「證券投│      ││
      內證券:匯入│    資信託基金投資國│      ││    基
    金募集所得│    內證券資金變動表│      ││    款項及匯
    出基│    」              │      ││    金贖回款項暨│
    三、收益部份應加附收│      ││    收益        │    益
    分配計算書    │      │└────────┴──────
    ────┴───┘註: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第一項結匯,應於「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外證券資金變動表」上加註結匯金額並
    簽章,辦理上述第二項結匯,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
    證券資金變動表」上加註結匯金額並簽章。
    指定銀行受理海外公司債( ECB)  結匯案件應確認事項┌──
    ──────┬──────────┬───┐│結  匯  項
     目  │  應  檢  附  文  件    │結匯人│├──────
    ──┼──────────┼───┤│一、募集資金匯入│
    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發行公││    兌成新臺幣  │    准
    發行文件      │司    ││                │二、外匯局同
    意函    │      ││                │三、國外募集資金入
    帳│      ││                │    通知            │  
      │├────────┼──────────┼───┤
    │二、提前贖回或還│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發行公││    
    本付息      │    准發行文件      │司    ││          
       │二、向外匯局辦理外債│      ││                
    │    登記證明文件    │      ││                │三、
    經發行公司簽章之│      ││                │    「公司
    債發行在外│      ││                │    餘額變動表」
      │      │├────────┼──────────┼
    ───┤│三、匯出出售轉換│一、證券交易所核准開│轉換代
    ││    股票價款    │    立證券交易帳戶文│理人  ││  
           │    件              │      ││        
        │二、投資人出售股票交│      ││              
     │    割指示          │      ││                │三
    、「海外公司債轉換│      ││                │    股票
    持股異動及結│      ││                │    匯情形申報
    表」  │      │├────────┼──────────
    ┼───┤│四、匯出入其他款│一、證券交易所核准開│轉換
    代││    項(如匯出轉│    立證券交易帳戶文│理人  ││
      換股票受分配│    件              │      ││    現
    金股利或存│二、「海外公司債轉換│      ││    款利息、
    匯入│    股票持股異動及結│      ││    現金增資認股│
      匯情形申報表」  │      ││    款項或稅款等│三、相
    關證明文件    │      ││    )          │            
        │      │└────────┴─────────
    ─┴───┘註:一、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第一項結匯,應於證券
    主管機關原核准文件、外匯局同意函上加註結匯金額、日期並簽
    章;辦理上述第二項結匯,應於「公司債發行在外餘額變動表」
    上加註結匯金額並簽章;辦理上述第三、四項結匯,應於「海外
    公司債轉換股票持股異動及結匯情形申報表」上加註結匯金額並
    簽章。
二、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第四項憑完稅證明書結匯投資收益時,其結匯總金
  額以不超過稽徵機關驗發扣繳憑單所載之給付淨額,或緩課股票轉讓
  所得申報憑單所載之轉讓總價;並於每次受理結匯後,於憑單上註記
  已結匯金額字樣,並加蓋章戳後交還結匯人。
  指定銀行受理外國人發行新臺幣債券結匯案件應確認事項┌────
  ────┬──────────┬───┐│結  匯  項  目  │
   應  檢  附  文  件    │結匯人│├────────┼───
  ───────┼───┤│一、募集資金結匯│一、證券主管機關
  原核│主辦承││    匯出        │    准發行文件      │銷商
   ││                │二、外匯局同意函    │      ││    
        │三、金融機構出具之收│      ││              
   │    足款項證明      │      │├────────┼───
  ───────┼───┤│二、提前買(贖)│一、證券主管機關
  原核│付款代││    回          │    准發行文件      │理人
   ││                │二、合法付款人證明文│      ││    
        │    件              │      ││              
   │三、「債券發行在外餘│      ││                │    額
  變動表」      │      ││                │四、債券持有人或
  外國│      ││                │    發行人提前贖回指│    
   ││                │    示通知          │      │├──
  ──────┼──────────┼───┤│三、還本付息  
   │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付款代││                │    准
  發行文件      │理人  ││                │二、外國發行人還
  本付│      ││                │    息通知          │    
   ││                │三、「債券發行在外餘│      ││    
        │    額變動表」      │      ││              
   │四、合法付款代理人證│      ││                │    明
  文件          │      │└────────┴────────
  ──┴───┘註: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第一項結匯,應於證券主管機
  關原核准發行文件上加註結匯金額、日期並簽章;辦理上述第二、三
  項結匯,應於「債券發行在外餘額變動表」上加註結匯金額並簽章。
  指定銀行受理海外存託憑證( GDR)  結匯案件應確認事項┌───
  ─────┬──────────┬───┐│結  匯  項  目  
  │  應  檢  附  文  件    │結匯人│├────────┼──
  ────────┼───┤│一、原始發行(或│一、證券主管機
  關原核│發行公││    因現金增資發│    准發行文件      │司
    ││    行)募集資金│二、外匯局同意函    │      ││  
   匯入兌換新臺│三、國外募集資金入帳│      ││    幣      
    │    通知            │      │├────────┼──
  ────────┼───┤│二、兌回海外存託│一、證券主管機
  關原核│存託機││    憑證        │    准發行文件      │構
  之保││                │二、國外存託機構兌回│管機構││  
         │    通知文件        │      ││            
    │三、保管機構簽章之「│      ││                │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      ││                │    及兌回明細
  表」  │      │├────────┼──────────┼─
  ──┤│三、匯出海外存託│一、證券交易所核准開│代理人││  
   憑證兌回原股│    立證券交易帳戶文│或代表││    後再賣出
  之價│    件              │人    ││    金          │二、
  僑外人出售股票交│      ││                │    割指示    
     │      ││                │三、「兌回海外存託憑│  
    ││                │    證專戶持股異動及│      ││  
         │    結匯情形申報表」│      │├──────
  ──┼──────────┼───┤│四、海外存託憑證│一、
  證券主管機關原核│存託機││    兌回後再發行│    准發行文件
     │構之保││                │二、證券交易所核准存│管
  機構││                │    託機構交易帳戶買│      ││  
         │    回原股文件      │      ││            
    │三、存託機構買回原股│      ││                │    
  通知文件        │      ││                │四、保管機構簽
  章之「│      ││                │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  
    ││                │    及兌回明細表」  │      │├─
  ───────┼──────────┼───┤│五、匯出入其
  他款│一、證券交易所核准開│代理人││    項(如匯出已│    
  立證券交易帳戶文│或代表││    兌回原股受分│    件        
     │人    ││    配之現金股利│二、「兌回海外存託憑│  
    ││    或存款利息、│    證專戶持股異動及│      ││  
   匯入現金增資│    結匯情形申報表」│      ││    認股款項
  或稅│三、相關證明文件    │      ││    款等)      │    
          │      │├────────┼───────
  ───┼───┤│六、受分配現金股│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存
  託機││    利          │    准發行文件      │構之保││  
         │二、發行公司現金股利│管機構││            
    │    發放通知書      │      ││                │三、
  保管機構簽章之「│      ││                │    海外存託憑
  證發行│      ││                │    及兌回明細表」  │  
    │└────────┴──────────┴───┘註:
  一、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第一項結匯,應於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外
  匯局同意函上加註結匯金額、日期並簽章;辦理上述第二、三、四、
  五、六項結匯,應分別於「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及兌回明細表」或「兌
  回海外存訑憑證專戶持股異動及結匯情形申報表」上加註結匯金額並
  簽章。
二、指定釹行辦理上述第五項憑完稅證明書結匯投資收益時,其結匯總金
  額以不超過稽徵機關驗發扣繳單所載之給付淨額,或緩課股票轉讓所
  得申報憑單所載之轉讓總價額;並於每次受理結匯,於憑單上註記已
  結匯金額字樣,並加蓋章戳後交還結匯人。
  指定銀行受理臺灣存託憑證( TDR)  結匯案件應確認事項┌───
  ─────┬──────────┬───┐│結  匯  項  目  
  │  應  檢  附  文  件    │結匯人│├────────┼──
  ────────┼───┤│一、原始發行募集│一、證券主管機
  關原核│主辦承││    資金匯出    │    准發行文件      │銷
  商  ││                │二、外匯局同意函    │      ││  
         │三、金融機構出具收足│      ││            
    │    款項證明        │      │├────────┼──
  ────────┼───┤│二、現金增資發行│一、證券主管機
  關原核│存託機││    本金匯出    │    准發行文件      │構
    ││                │二、保管機構通知存託│      ││  
         │    機構有關外國發行│      ││            
    │    人增資發行新股文│      ││                │    
  件              │      ││                │三、經存託機構
  簽章之│      ││                │    「臺灣存託憑證資│  
    ││                │    金變動表」      │      │├─
  ───────┼──────────┼───┤│三、出售兌回
  TDR │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存託機││    所表彰有價證│    
  准發行文件      │構    ││    券款項之匯入│二、經存機構簽
  章之「│      ││                │    臺灣存託憑證資金│  
    ││                │    變動表」        │      ││  
         │三、存託憑證持有人指│      ││            
    │    示兌回通知      │      ││                │四、
  原股賣出報告書  │      │├────────┼───────
  ───┼───┤│四、兌回後再發行│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存
  託機││(一)匯出買入原│    准發行文件      │構    ││  
    股本金(境│二、經存託機構簽章之│      ││      內居住
  民)│    「臺灣存託憑證資│      ││(二)買入原股再│    
  金變動表」      │      ││      發行後資金│三、投資人通知
  存託機│      ││      匯出(境外│    構買進再發行存託│  
    ││      外國人)  │    憑證文件        │      │├─
  ───────┼──────────┼───┤│五、股利、收
  益分│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存託機││    配          │    
  准發行文件      │構    ││                │二、保管機構通
  知存託│      ││                │    機構有關外國發行│  
    ││                │    人股利發放通知  │      ││  
         │三、經存託機構簽章之│      ││            
    │    「臺灣存託憑證資│      ││                │    
  金變動表」      │      │└────────┴───────
  ───┴───┘註: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第一項結匯,應於證券主管
  機關原核准發行文件上加註結匯金額、日期並簽章;辦理上述第二、
  三、四、五項結匯,應於「臺灣存託憑證資金變動表」上加註結匯金
  額並簽章。
  指定銀行受理直接投資結匯案件應確認事項┌──────┬───
  ─────┬───────┐│結匯項目    │應檢附文件      
  │結匯人        │├──────┼────────┼────
  ───┤│一、股本股  │經濟部、財政部或│一、僑外投資:││
   資、      │科學園區管理局核│    投資人、投││  專撥在臺
   │准投資文件。    │    資事業(或││  營運資金  │經濟部
  、財政部或│    籌備處)、││  或貸款投  │科學園區管理局核
  │    經濟部核准││  資:      │准轉讓或減資文件│    之國
  內代理││(一)投、  │。              │    人、轉(受││
     增資  │經濟部、財政部或│    )讓股權國││(二)轉讓
   │科學園區管理局核│    內人士。  ││      或減  │准撤資
  及法院裁定│二、外商公司:││      資    │完成清算程序等相
  │    外商在臺分││(三)撤資:│關文件經濟部、財│    公司
  或經濟││    1.僑外投│政部核准撤資文件│    部核准之國││
     資事業│。              │    內代理人。││      或外
  商│                │三、對外投資:││      公司在│      
       │    投資申請人││      臺分公│                
  │    。        ││      司    │                │        
     ││    2.對外投│                │              ││
     資    │                │              │├─────
  ─┼────────┼───────┤│二、貸款投資│經濟部
  或科學園區│投資事業      ││    還本付息│管理局審定貸款投
  │              ││            │資文件及向本局辦│        
     ││            │理外債登記證明文│              ││
        │件              │              │├─────
  ─┼────────┼───────┤│三、股利或盈│      
       │              ││    餘      │                
  │              ││(一)僑外投│經濟部或科學園區│(一)投
  資事業││    資事業  │管理局原核准投資│      、經濟部││
        │文件、股東會議紀│      核准之國││          
   │錄、盈餘分配及股│      內代理人││            │利計算
  書。      │      。      ││            │                
  │(二)外商銀行││(二)外商銀│財政部核准匯出  │      在
  臺分行││    行在臺分│文件。          │      或外國保││
    行或外國│                │      險公司在││    保險公
  司│                │      臺分公司││    在臺分公│      
       │      或財政部││    司      │                
  │      核准之國││(三)對外投│經濟部、財政部原│      內
  代理人││    資      │核准對外投資文件│      。      ││
        │                │(三)投資申請││          
   │                │      人。    │├──────┼───
  ─────┼───────┤│四、對大陸地│經濟部核准文件  
  │投資申請人    ││    區投資  │                │        
     │└──────┴────────┴───────┘註
  :一、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結匯,應於主管機關原核准投資文件等加註
  結匯金額、日期並簽章。
二、對大陸地區投資:
 (一)個人投資款或以委託方式經由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對大陸地區投資
    者,限在本行所定額度內辦理結匯。
 (二)經許可投資之廠商應依陸委會規定,對所涉及之投資款項需採取
    先匯至第三地區再匯入大陸地區之間接方式為之。
    指定銀行受理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結匯案件應確認事項┌───
    ───┬────────┬───────┐│結匯項目    
    │應檢附文件      │結匯人        │├──────┼──
    ──────┼───────┤│一、匯入國外│一、經中央
    銀行外│借款人        ││    中長期資│    匯局核章之「
    │              ││    金結售為│    民營事業中長│    
         ││    新臺幣  │    期外債申報表│          
      ││            │    」上表(申報│              │
    │            │    簽約金額者)│              ││    
        │    ;或          │              ││        
      │二、經中央銀行外│              ││            │
      匯局核章之「│              ││            │    民
    營事業向國│              ││            │    外金融機
    構洽│              ││            │    借中長期資金│
           ││            │    動支及還款明│      
        ││            │    細表」。    │            
     │├──────┼────────┼───────┤│
    二、中長期外│一、經中央銀行外│借款人        ││    債
    還本付│    匯局核章之「│              ││    息匯出  
    │    民營事業中長│              ││            │    
    期外債申報表│              ││            │    」下表
    (申報│              ││            │    每季外債餘額
    │              ││            │    者);或    │    
         ││            │二、經中央銀行外│          
      ││            │    匯局核章之「│              │
    │            │    民營事業向國│              ││    
        │    外金融機構洽│              ││          
     │    借中長期資金│              ││            │  
     動支及還款明│              ││            │    細表
    」。    │              │└──────┴───────
    ─┴───────┘註:一、指定銀行辦理第一、二項結匯,
    應注意確認申報書加註之該筆外債編號與應檢附文件(格式如后
    )所載者相符;另於辦理第二項結匯時,並應憑民營事業申報最
    近一季外債餘額之「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例如四月間
    結匯,應憑同年第一季之申報表)辦理。
二、指定銀行辦理第一、二項結匯,應於應檢附文件上加註結匯金額、日
  期並簽章。
  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上表供申報簽約金額用)民營事業名稱
  :┌────┬────┬───┬───────┐│\ 申報  │
      │債權人│簽          約││債\ 事項│        ├─┬
  ─┼─┬─┬─┬─┤│權  \   │外債編號│名│國│金│利│日
  │年││人性質\ │        │稱│別│額│率│期│限│├───
  ─┼────┼─┼─┼─┼─┼─┼─┤│        │        │
   │  │  │  │  │  │└────┴────┴─┴─┴─┴─
  ┴─┴─┘註一:一、債權人性質依「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
  」第二條規定分為( 1)  國外金融機構(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國際金
  融業務分行)之借款、( 2)  國外供應商提供分期付款進口之融資
  、( 3)  國外母公司之貸款(貸款投資)( 4)  海外公司債及(
  5 )  其他外幣債務等五項,請依其性質確實填列。
二、債權人性質如屬:( 1)  國外金融機構之借款聯貸案,債權人欄請
  填主辦銀行名稱、國別。( 2)  海外公司債,則債權人欄免填。
三、辦理簽約金額申報後,如未動支本金,請勿按季填製下表。
四、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備附表填列,申報幣別以實際借款貨幣為準,
  填列三個位數。
  —————————————————————————(下表供申
  報外債餘額用)年      季民營事業名稱:┌────┬──┬──
  ┬──┬──┬──┐│\ 外債  │外債│前季│本季│本季│本季
  ││債\ 金額│編號│餘額│動支│償還│餘額││權  \   │    
  │    │金額│金額│    ││人性質\ │    │    │    │    
  │    │├────┼──┼──┼──┼──┼──┤│        
  │    │    │    │    │    ││        │    │    │    
  │    │    │└────┴──┴──┴──┴──┴──┘註一
  :同上表註一。
  二:海外公司債如經主管機關核准轉換為股權時,請將轉換金額填列
  於「本季償還金額」項下。
  三:已向中央銀行辦理簽約金額申報後,如動支本金,請按季辦理外
  債餘額申報,毋需填製上表。
  四:同上表註四。
  聯絡人電話:    中央銀行外債申報收件章FAX:公司及負責人簽
  章:民營事業向國外金融機構洽借中長期資金動支及還款明細表公  
  司  名  稱:      中央銀行外債登記編號及核章:電          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日期│國外│貸款│動支│償還│支付│借款│指定│
  │    │金融│合約│本金│本金│利息│餘額│銀行││    │機
  構│金額│    │    │    │    │加註││    │名稱│    │
    │    │    │    │結匯││    │    │    │    │    
  │    │    │金額││    │    │    │    │    │    │  
   │並簽││    │    │    │    │    │    │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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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1.表中金額以實際
  借款幣別為準,填列至個位數。
    2.本表經外匯局建檔核章後,憑辦各期動支本金或還本、付息結
     匯之用,該等結匯金額不計入公司每年結匯額度。
    3.指定銀行受理結匯後,影印本表二份,一份連同申報書及水單
     隨交易日報送外匯局交易科,一份送外匯局匯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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