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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列印]
壹、總則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管理本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同業資金」,指在本行業務局所開立下列帳戶之存款:
 (一)銀行業存款—準備金甲戶。
 (二)其他金融業存款。
 (三)政府機關存款。
    本行各單位在本行業務局所開立之「內部往來」帳戶之存款視同
    前項所稱同業資金。
三、本要點所稱「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指利用本行與經本行核准之下
  列機構電腦連線所建立之「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
  以下簡稱「央行同資系統」),辦理同業資金轉帳及清算之業務:
 (一)金融機構。
 (二)票據交換機構。
 (三)電子支付結算機構(以下簡稱結算機構)。
四、本要點所稱「結算」,指金融機構間支付指令之傳送、處理及其產生
  應收或應付金額之結計等程序。
五、本要點所稱「清算」,指金融機構間支付指令所產生之應收、應付金
  額,由本行予以貸、借記指定帳戶,以解除債權債務關係之處理程序
  。
  清算得以下列二種方式執行:
 (一)即時總額清算:支付指令按先後順序即時逐筆執行者。
 (二)定時淨額清算:支付指令之收付先行互相抵銷,結算所得之應收
    、應付淨額,再於指定時點執行者。
六、本要點所稱「電子支付系統」,指辦理金融機構間電子支付結算業務
  之系統。
七、本要點所稱「連線機構」,指依第三點與「央行同資系統」連線作業
  之機構。
八、本要點所稱「轉出行」,指同業資金轉出之機構;所稱「轉入行」,
  指同業資金轉入之機構。
九、參加結算機構電子支付系統之單位(以下簡稱參加單位),以下列機
  構為限:
 (一)依中央銀行法規定應繳存準備金之金融機構。
 (二)其他經本行核定之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十、同業資金轉帳交易,分下列二類︰
 (一)即時轉帳,謂收到交易指令時,應立即執行生效之交易。
 (二)指定時點轉帳,謂收到交易指令時先予儲存,屆左列時點再執行
    生效之交易:
    1.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下午四時。
    2.星期六為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前項指定時點轉帳,除指示當日執行交易外,轉出行亦得指示
     於次日起六個月內任一營業日執行,前者稱「指定當日時點轉
     帳」;後者稱「指定日後時點轉帳」。
十一、同業資金清算業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交換票據兌付。
  (二)票據交換應收、應付差額清算。
  (三)其他支付系統之應收、應付差額清算。
十二、同業資金查詢業務,提供連線機構於營運時間內得隨時查詢自己帳
   戶交易明細及餘額。
十三、同業資金帳戶餘額,分下列三種︰
  (一)帳面餘額︰謂交易執行生效後帳面結存之金額。
  (二)可動用餘額︰謂帳面餘額減除已入暫存檔未執行待兌付交換票
     據、交換清算應付差額、內部借項轉帳等交易後餘額。
  (三)預估結算餘額︰謂將全部已入暫存檔未執行之交易(含「指定
     當日時點」轉帳)預為估算屆日終清算時帳面可能留存之餘額
     ,本項餘額等於「可動用餘額」加指定當日時點轉帳貸方金額
     減指定當日時點轉帳借方金額。
十四、同業資金即時轉帳交易及票據提現,應於可動用餘額足夠支付時,
   始予受理。
十五、連線機構應依本行相關規定使用「央行同資系統」。
貳、申請及管理
一、金融機構
十六、金融機構參加「央行同資系統」,應先具函檢附「參加中央銀行同
   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申請書」(格式一)二份向本行業務局提
   出申請。
十七、金融機構申請案件經本行函復同意後,應即進行下列準備事項︰
  (一)指派作業計畫負責人員。
  (二)訂定連線作業計畫日程。
  (三)依據本行資訊室訂定之規格,準備連線作業軟、硬體設備。
  (四)依照本行資訊室訂定之測試計畫申請安排進行連線作業測試。
  (五)與本行資訊室洽辦建立連線其他有關事項。
十八、連線作業測試結果,經本行資訊室審核無誤後,由本行業務局洽定
   通知正式營運日期,成為連線機構。
   前項新增連線機構,由本行業務局函知全體連線機構。
十九、連線機構為辦理本要點業務,應指定下列工作人員︰
  (一)作業主管及其代理人各一人,負責內部工作安排、安全控管及
     與本行連繫等事項。
  (二)有權發送人員二至五人,負責驗發各項資金轉帳及沖正等交易
     。
  (三)資料登錄員若干人,負責登打各項資金轉帳、沖正及查詢交易
     資料。
     有權發送人員及資料登錄員不得互兼並不得兼任本系統安全控
     管工作。
二十、第十九點指派之作業主管及其代理人,連線機構應將其職稱、姓名
   、服務單位、連絡電話及簽章樣式函報本行業務局核備,變更時亦
   同。
   前項作業主管,由本行業務局核給識別碼(USERID)及通行碼(PA
   SSWORD)初碼乙組,專供註銷有權發送人員之用。作業主管變更時
   ,應自行移交。
二十一、第十九點指派之有權發送人員,連線機構應將其職稱、姓名、服
    務單位造冊函報本行申請核發每人識別碼(USER  ID)及通行碼
    (PASSWORD)初碼,撤銷時應註銷之。
    前項被核給通行碼初碼之有權發送人員應於連線機構之工作站啟
    動「更新使用者密碼」交易更換通行碼。
    申請核發識別碼及通行碼之案件,於每星期三前提出者,次星期
    一起生效;於每星期六前提出者,次星期四起生效。
    有權發送人員識別碼及通行碼之註銷,由連線機構作業主管自其
    工作站啟動「註銷有權發送人員交易」辦理。
二十二、各連線機構辦理本要點業務應自行訂定嚴密之安全控管及使用方
    法,以防止弊端發生。
二、結算機構
二十三、結算機構申請由本行辦理清算,應備函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本
    行核准:
   (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或文件。
   (二)組織章程。
   (三)營運規章。
   (四)電子支付系統說明書(包括電腦作業軟硬體配置,網路架構
      、安全控管及災變備援設施等)。
   (五)遵守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承諾。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或其內容不完備者,應予駁回;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限期而未補正者,亦同。
二十四、第二十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營運規章,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參加單位之審核標準。
   (二)參加單位間及其與結算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三)業務項目及其營業時間。
   (四)清算方式、時間及作業流程。
   (五)支付清算風險控管措施。
   (六)支付業務資訊傳輸處理瑕疵或疏失處理程序。
   (七)災變備援措施。
   (八)其他有關金融機構間資訊業務事項。
二十五、結算機構申請由本行辦理清算,未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本
    行得不予核准:
   (一)健全之營運規章。
   (二)足供參加單位明瞭風險及責任之透明資訊。
   (三)明確之風險控管措施。
   (四)確保每日清算順利完成之制度設計。
   (五)公平公開之參加標準。
   (六)確保作業穩定性之安全及備援措施。
二十六、結算機構向本行申請採定時淨額清算者,其風險控管措施至少應
    包括下列各款:
   (一)風險限定:包括設定參加單位間雙邊信用限額,及每一參加
      單位最高淨應付限額等。
   (二)風險擔保:包括規範參加單位提存保證金或擔保品,共同分
      擔損失責任制等。
   (三)善後處理:包括風險發生時完成清算之程序,損失分配等。
二十七、結算機構對於下列支付交易,得申請利用「央行同資系統」,由
    本行辦理即時總額清算:
   (一)電子資金移轉交易在一定金額以上者。
   (二)有價證券款券同步交割機制有關資金之清算者。
      前項第一款之一定金額由本行另訂之。
二十八、結算機構業務項目之增減或變更,應送本行備查;其他依第二十
    三點應檢附文件之內容,如有變更者,亦同。
二十九、結算機構對金融機構間電子支付業務之營運,應切實建立健全之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注意加強從業人員品德操守之考核。
三十、結算機構應以連線方式隨時提供本行所需之有關資訊;並應定期編
   製統計報表,報送本行。
三十一、本行於必要時得派員檢查結算機構所辦理之電子支付業務,結算
    機構並應予配合。
三十二、參加單位應在本行或本行指定之代理行開立存款戶,充當清算之
    用。
三十三、參加單位應加強電腦設備及資訊之維護與管理,以確保系統圓滑
    運作;並採行具體有效之安全及備援措施,以避免因電腦系統故
    障或線路中斷影響客戶權益。
三十四、參加單位提供金融機構間電子支付服務,不得違反對消費者保護
    之相關規定。
三十五、參加單位因違反本要點或結算機構營運規章,致妨害電子支付系
    統圓滑運作之行為者,結算機構得視參加單位違反規定之情節而
    為必要之處理措施。
    前項處理措施,結算機構應於其與參加單位之規約內明定之。
三十六、結算機構有違反本要點或有其他事實經本行認定有妨害電子支付
    系統圓滑運作之行為者,本行得視情節終止或於一定期間內停止
    提供清算、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參、同業資金轉帳
三十七、同業資金轉帳,由轉出行啟動交易訊息,每筆交易指令應包括有
    權發送人員識別碼、通行碼、轉出行帳號、轉帳時點(即時或指
    定時點)、轉入行帳號、金額、轉帳日期、交易性質等項目。本
    行收到訊息後,經驗對有權發送人員之識別碼及通行碼,相符者
    ,依指令指示內容執行,若不符者即予退回。
    連線機構對於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轉帳,不得以發送人員係假冒、
    非原授權者或其他事由,對本行提出異議。
三十八、本行於必要時,得訂定同業資金轉帳每筆最低限額。
三十九、即時轉帳交易,經本行受理,即依照指令辦理轉帳,該筆交易即
    行生效,不得撤銷,同時將該筆轉帳交易及執行後帳戶結存之「
    帳面餘額」、「可動用餘額」通知轉帳雙方。但轉出行可動用餘
    額不足扣付之交易,即予退回。
四十、本行受理指定當日時點轉帳交易後,先分別預告轉帳雙方該筆轉帳
   交易預估結算餘額,屆指定時點,轉出行帳戶餘額足敷扣付時,再
   依指令指示辦理轉帳,對於無足額扣付之交易,應取消之。
四十一、指定日後時點轉帳交易指令,應附加指示轉帳日期,本行收到指
    令後先預告轉帳雙方該筆交易,同時將指令儲存,屆指示之轉帳
    日期,再依照指定當日時點轉帳交易處理之。指示轉帳日期,非
    營業日者,順延至下一營業日處理之。
四十二、指定時點轉帳交易,在未屆指定時點執行生效前,轉出行欲取消
    或發現指令內容有誤者,得協調轉入行,由轉入行啟動交易取消
    之。
    前項轉入行為非連線機構者,得填寫「同業資金轉帳交易取消委
    託書」乙份(格式二),委託本行業務局代為取消。
    指定日後時點轉帳交易之取消,限發送指令當日或指定轉帳日始
    得為之。
四十三、連線機構因公開市場操作、貼現往來、公債、國庫券買賣、外匯
    交易及其他業務等與本行有關單位發生之資金收付事項,以下列
    方式處理,並將處理後之資金收付明細及帳戶結存餘額通知連線
    機構:
   (一)連線機構應向本行付款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其應簽發本行付
      款票據交付外,得由其利用「央行同資系統」連線作業,自
      其帳戶內撥入本行指定之帳戶,或由本行以約定方式,逕自
      其帳戶內扣取。
   (二)應由本行付款予連線機構者,由本行逕撥入連線機構帳戶內
      。
四十四、轉出行發送之資金轉帳交易訊息,於相當時間內,未獲本行回訊
    時,應即追查結果,若未經送達者,連線機構應再重新發送。
肆、同業資金清算
一、電子支付清算
四十五、結算機構應於規定之清算時點前,將其結算各參加單位之應收或
    應付差額通知各參加單位確認無誤後,再傳送至本行或本行指定
    之代理行執行清算。
    前項清算之執行,所有應付差額之參加單位應將應付差額補足後
    ,本行或本行指定之代理行再將應收差額入帳。
    參加單位清算帳戶之餘額,如有不足支付結算應付差額者,結算
    機構應負責通知參加單位補足。
    第一項之清算時點由本行另訂之。
四十六、屆清算時點,參加單位如無法履行清算債務時,結算機構應依第
    二十五點第四款之規定,於本行指定之時間內補辦完成清算程序
    。
    參加單位因延遲償付應付差額,導致當日清算無法按時完成所發
    生之任何損失,本行及本行指定之代理行不負賠償責任。
二、票據交換清算
四十七、提示「同業資金帳戶」兌付之交換票據無足夠之帳面餘額扣付者
    ,其明細資料存放暫存檔,同時預告簽發票據之連線機構,連線
    機構接獲預告通知後,應即籌款補足,俟帳面餘額足敷扣付時,
    隨即兌付。
    未兌付之交換票據逾下列時限未補足存款者,依規定辦理退票︰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下午四時。
   (二)星期六為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四十八、票據交換清算每日產生之各金融業應收、應付之交換差額,在下
    列時間入帳軋清︰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下午三時三十分。
   (二)星期六為中午十二時。
      前項交換清算應付差額,不足扣付者,依「中央銀行管理票
      據交換業務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退回票據交換所重新結算
      。
三、指定時點轉帳清算
四十九、指定時點轉帳日終清算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下午四時。
   (二)星期六為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五十、屆日終清算時點,各同業資金存款帳戶預估結算餘額,均應為正數
   餘額,否則本行將在轉入行帳面餘額維持正數前提下依後進先出之
   順序取消無足額扣付之指定時點轉帳交易。
   前項經取消之轉帳交易,本行得應轉入行之申請,填發「無足額存
   款轉帳交易取消證明」。
五十一、執行日終清算時,各項同業資金轉帳交易暫停受理。
伍、帳務查詢
五十二、同業資金存款戶各項入帳交易,經依本系統通知後,不另掣發收
    據。
五十三、連線機構於營業中收到本行同業資金存款戶入帳或出帳通知而有
    疑義時,得查詢交易明細檔驗對之。
    前項入帳或出帳通知,經驗對發現錯誤時,應立即通知本行經辦
    人員並依有關規定處理之。
五十四、連線機構於每日帳務結束後,應列印當日結帳清單,並逐筆確實
    核對,發現有不符之處,應立即通知本行業務局並會同追查,自
    交易之次日起算,逾三個營業日未提異議者,除依本要點第五十
    七點或第五十八點規定處理者外,其交易即視為確定。
陸、事故處理
五十五、本行中心主機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導致連線作業全面無法進行
    者,於故障排除後,本行得視故障時間長短及業務狀況,酌予延
    長營運時間。
五十六、連線機構電腦設備故障或線路中斷,應知會本行資訊室,共商解
    決問題,不能立即恢復利用央行同資系統辦理資金轉帳時,應利
    用人工作業,派員至本行辦理。
五十七、本行系統故障或作業人員操作錯誤,造成同業資金轉帳交易結果
    與原始交易憑證不符時,由本行依有關會計規定逕予更正,其影
    響存款準備金積數者,並調整之,本行不負其他責任。
五十八、轉出行發送之同業資金轉帳交易,執行結果與原始交易憑證不符
    時,由各該轉出行自行通知、協調轉入行作反向轉帳交易更正或
    以其他方式調整,轉入行應本誠信原則,於收到通知當日配合解
    決。
五十九、第五十八點不符情形,轉出行未於當日發現,延至日後再處理更
    正者,因受不利益之轉入行,對於其應收未收或少收之金額,得
    要求轉出行補償交易日至更正日之利息,轉出行不負其他損害賠
    償責任。
    前項補償利息,除轉帳雙方另有約定外,依相當天期同業拆款加
    權平均利率計算之。
柒、收    費
六十、辦理同業資金轉帳及清算業務,得酌收手續費或服務費,其收費標
   準另訂之。
   前項手續費或服務費,每月結計一次,由本行逕自同業資金存款帳
   戶內扣取或由連線機構開立支票支付。
捌、作業時程
六十一、央行同資系統營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
    下午六時三十分止,星期六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三時止,
    每一時程工作項目安排依「同業資金調撥清算系統每日工作流程
    表」(附表)。
玖、過渡條款
六十二、本要點修正前,已利用「央行同資系統」辦理同業資金清算之結
    算機構及其電子支付系統,與本要點規定不相符合者,應於本行
    指定之期限內補正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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