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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相關法規:農業金融法第26條及第33條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列印]

第二十六條
全國農業金庫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一條至第十 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十 八條、第三十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前段 及第四項、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二、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 五條之二、第四十七條之一之信用卡業務、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九 、第六十三條之一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二、第 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
[授權規定]

第三十三條
信用部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 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 條之二、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 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四、第六十二條之九及第七十六條規 定。
[授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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