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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央銀行九二一震災家園重建專案貸款借款人申請展延還款作業規定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列印]
一、申請展延資格: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九二一震災家園重建專案
  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借款人,因經濟因素致暫無能力清償本貸款
  ,洽經原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展延者。
二、展延項目、期限及次數:展延項目僅限貸款本金,期限最長一年,貸
  款期限仍維持最長二十年。借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受理期限: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申辦程序:由借款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承貸金融機構申請。
五、攤還方式:展延繳付之貸款本金得採分期攤還或一次償付,由借款人
  與原承貸金融機構共同約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借款剩餘年限。
六、本行墊付款項及扣回方式:展延期間借款人應還之利息,由本行先行
  墊付,該款項於借款人展延期限屆滿後,由本行按借款剩餘年限,平
  均分期於原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利息補助款中扣回。
七、借款人因家庭變故或發生不可抗拒原因致暫無能力清償本貸款者,得
  比照上開原則申請展延還款,申請時應檢具具體證明文件,由原承貸
  金融機構核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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