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本專案貸款條件:
(一)總額度:一千二百億元。
(二)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年率五‧三五%)加一%計算機動調整。
(三)政府補貼利率:固定為年率0‧八五%,由內政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四)借款人實際支付利率:按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減政府補貼利率,目前為年率五‧五%。
(五)每戶貸款額度:
1.台北市每戶以四百五十萬元為上限,台北市以外地區每戶以三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2.借款人得就核貸擔保放款金額之二十%申請信用保證,但核貸擔保放款金額如高於每戶上限,以上限金額之二十%計算(釋例詳附件)。
3.保證費率為年率0‧四%,由借款人與金融機構各負擔0‧二%。
(六)貸款期限及償還方式:最長二十年,含寬限期三年(只付息不還本金),第四年起依年金法於剩餘期限內平均攤還本息。
(七)貸放對象:中華民國年滿二十歲以上四十歲(含)以下收入穩定之青年,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每人限購乙戶。其住宅之有無,應經借款申請人簽章同意向財稅資料中心辦理查詢確定,必要時,得檢具政府機關證明文件(如地政機關文件)以為佐證。
(八)適用建物:限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以後完成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中古屋及新屋,且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應登記含有「住宅」或「住」字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