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公布後金融機構辦理中央銀行一千億元震災專案貸款補充規定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9年4月21日
一、對於災民原貸金融機構非為本行原規定之一0五家金融機構,如人壽 保險公司(含郵政儲金匯業局簡易壽險處)、信託投資公司及部分銀 行及基層金融機構等,「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公布生效後,其 等辦理承受或利息補貼,及對受災戶辦理購屋、重建或修繕貸款,本 行撥款方式將均以利息補貼方式撥付,不撥付本金。 說明: (一)依本行八十九年三月八日通函及相關問答篇規定,受災戶其毀損 房屋之原貸款餘額,可向原承貸金融機構申請承受或本行利息補 貼,且如有餘額,可再適用一千億元專案貸款申請購屋或重建貸 款,且限向原貸金融機構辦理。而本行原公佈之承辦金融機構一 0五家(四十四家銀行、十四家信用合作社、四十七家農會信用 部)並未含括毀損房屋舊貸之所有金融機構。 (二)納入人壽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或原未在本行公佈範圍內之承 辦金融機構後,該等機構辦理原貸款餘額承受或補貼,本行將按 其每月函報之清單,撥付補貼或補助息至其在本行之帳戶或其指 定之帳戶。至於其對受災戶辦理購屋或重建貸款,本行將不撥本 金,而由該等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支應,貸款條件依九二一震災 優惠房貸相關規定辦理,本行僅撥付補貼利息差額。 (三)房屋半倒未拆除或有龜裂毀損之受災戶,本行同意亦可向該等新 納入之原貸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修繕貸款。資金撥付方式比照前項 作法,仍以不撥本金、僅撥付利息補貼差額為原則。
二、災民原已依財政部規定向原貸金融機構申請展延本息,如欲改申請原 貸金融機構承受或利息補貼,本行補助或補貼期限均追溯至八十九年 二月五日。 說明: (一)受災民眾前依財政部公佈之九二一震災原有貸款本息展延規定辦 理展延,按本行三月八日通函各金融機構之問答篇規定,不能同 時再適用金融機構承受或央行利息補貼之規定,災民僅能就財政 部本息緩繳方案,與央行利息補貼或金融機構承受規定,擇一辦 理。受災戶若原已向承辦金融機構申請本息展延者,欲改變為申 請其原貸款債務餘額由金融機構承受或申請本行利息補貼者,則 須向原貸金融機構申請終止原展延規定,自補助或補貼始點起不 得再適用財政部本息緩繳規定,補助或補貼時點均追溯至本年二 月五日。 (二)至於受災戶申請本行利息補貼,自金融機構核准補貼日溯至八十 九年二月五日期間所累積之利息,其繳付方式由原貸金融機構與 災民雙方協議。
三、災民前申辦購屋或重建貸款,因受原坪數限制,致申貸金額未達三百 五十萬元部分,依本行本年三月八日新規定,受災戶可再就金融機構 評定金額與實際核撥部分申請增貸,其增貸金額適用優惠利率日期, 自承辦金融機構同意日起算。 說明: (一)受災戶若前申辦之購屋或重建貸款,因本行原規定有坪數之限制 ,致受災戶借得優惠利率部分之款項未能全額獲得或無法在最高 額度三百五十萬元內適用優惠利率。本行三月八日通函後,受災 戶即可在每戶最高享用本專案三百五十萬元額度內,就金融機構 評定價值扣除原適用優惠利率款項之差額,追加適用優惠利率。 (二)有關差額適用優惠利率之時點,自受災戶申請經金融機構核准日 起算,到期日與原核貸到期日同。至於原承辦金融機構以自有資 金撥貸之利息差額,由受災民眾自行負擔。
四、受災戶若已申貸九二一震災購屋或重建貸款,且購屋或重建貸款金額 未達三百五十萬元,可就與最高三百五十萬元差額部分向金融機構申 請承受原貸款債務餘額或央行利息補貼,惟應向其毀損房屋之原貸金 融機構申辦。
五、毀損房屋數人共有(例如三合院或透天厝各樓層),若各能證明有獨 立居住之事實(戶籍獨立,且各有水電繳費單),並檢附房屋毀損受 災證明,經承辦金融機構勘查屬實者,每戶均可向金融機構申貸購屋 、重建(每戶最高三百五十萬元)或修繕貸款(每戶最高一百五十萬 元)。
六、受災戶辦理購屋、重建貸款或申請原購屋貸款債務餘額由本行利息補 貼,在最高三百五十萬元額度內,若本金逾一百五十萬元,其還本過 程中,係先攤還利率較高(三%)部分,再還免息部分。亦即本行在 補貼時,對受災戶借款餘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內部分,本行利息補貼 五‧三五%(依一年期郵政儲金機動利率減零計算),超過一百五十 萬元部分補貼二‧三五%(依一年期郵政儲金機動利率減三%計算) 。
七、基層金融機構原以短期續展方式辦理災民之購屋貸款,受災戶申請原 貸款債務由基層金融機構承受,本行補助之期限按二十年減受災戶購 屋貸款年數(含已展延年數)後再加五年,惟最長以二十年為限;受 災戶若申請本行利息補貼其原貸款債務,本行補貼期限為二十年減受 災戶購屋貸款年數(含已展延年數)後之年限,惟計算補貼息之本金 ,應按補貼年數平均遞減。
八、基層金融機構辦理購屋、重建或修繕貸款,應依本行規定辦理,其期 限最長為二十年,貸款前三年暫緩繳納本息,第四年起再將貸款本金 及貸款期間全部利息平均攤還,不得以短期續轉方式承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