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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 中央銀行人工智慧應用內控管理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15年10月15日(同日生效)


(目的)

一、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確保於運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時,能有效管理潛在風險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落實人工智慧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適用範圍)

二、

二、 本要點適用於本行自行開發、委外建置或採購之各類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

(內控監督)

三、

三、 本行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時,其風險管理、內控監督與內控措施辦理時間,依本行內部控制作業辦理,並由本行查核單位辦理內部查核。

(基本原則)

四、

四、 本行自行開發、委外建置或採購之各類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應遵循人工智慧基本法第四條所定七項原則。

(個資保護與資安維護)

五、

五、 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之資通安全防護,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相關法令與本行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辦理;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依本行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進行事前評估與控管。

(風險評估與因應)

六、

六、 各單位於規劃自行開發、委外建置或採購之各類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前,或既有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發生重大功能變更時,應填本行人工智慧應用風險評估檢核表(如附表),識別潛在風險。

(甲類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

七、

七、 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經依本行人工智慧應用風險評估檢核表綜合判定結果為甲類者,應辦理下列內控措施:

(一)人類監督保留:不得將具法律效果或影響民眾權益之行政處分,完全交由人工智慧自動裁定,應保留適當之人為介入與最終覆核機制。

(二)透明標示:系統與服務自動生成之圖文內容或提供對外互動服務(如客服機器人)時,應於顯著處標示「本內容由人工智慧輔助或生成」等提示。

(三)明確警語: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

(四)建立救濟機制:針對受人工智慧輔助決策影響權益之民眾,應提供明確之申訴管道、決策解釋及權益救濟流程。

(五)強化防護:應於採購契約或系統與服務規格中,加重對供應商之資安、資料治理與防範歧視偏見之要求。

(乙類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

八、

八、 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經依本行人工智慧應用風險評估檢核表綜合判定結果為乙類者,應辦理前點所列各款內控措施,並依機關資源,優先處理甲類風險部分。

(丙類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

九、

九、 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經依本行人工智慧應用風險評估檢核表綜合判定結果為丙類者,應辦理第七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內控措施。

(異常應變)

十、

十、 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於運行中,若發生第七點綜合判定結果為甲類、演算法嚴重偏差、生成重大違法內容、資料外洩或對民眾權益產生實質損害等異常情事,業務單位應立即暫停系統與服務部分或全部功能、啟動人工備援作業或其他因應措施,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如為資通安全事件,依中央銀行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程序辦理通報、損害控制及改善處理等事項。

(二)如為資通安全事件外之異常事件,依內部控制措施或相關機制處理。

(教育訓練)

十一、

十一、 本行應定期辦理並鼓勵同仁參與人工智慧素養、資訊倫理及風險管理之教育訓練,以提升人員對人工智慧技術局限性及資安風險之認知。

(定期檢視)

十二、

十二、 本要點所定內控機制應由本行定期檢視,並適時進行滾動式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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