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中央銀行對委外廠商駐行人員資訊安全檢核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同日生效)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加強對委外廠商派駐本行人員(以下簡稱駐行人員)之資訊安全管理,並明確規範檢核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行委外需求單位(以下簡稱需求單位)對於使用本行電腦設備或辦理電腦設備維護之駐行人員,應善盡管理及監督之責。
前項駐行人員駐行期間連續滿三個月者,一年內至少應對其實施一次資訊安全檢核;未滿三個月者則可視需要實施之。
三、 資訊系統開發及維護、資訊設備維護委外案之資訊安全檢核作業由資訊室辦理之;其他委外案之資訊安全檢核作業由需求單位辦理之;必要時,並得會同資訊室辦理。
前項需求單位若涉及數單位時,其檢核作業由各該需求單位共同會商決定。
四、 資訊安全檢核之項目及次數應於委外合約中明訂之。
前項檢核項目之訂定,可洽請資訊室協助提供,並應含駐行人員對本行資訊業務委外廠商人員行為規範之遵循情形。
五、 資訊安全檢核結果,應簽報單位主管,並將影本送資訊室彙整及提報資訊政策檢討會議。
檢核結果如發現有缺失,檢核單位應提書面改進意見,函送各該委外廠商研擬矯正、改進及預防措施,並限期函復;情節重大者,應知會秘書處、會計處及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