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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 中央銀行資訊業務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同日生效)


(訂定目的)

一、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促進資訊業務健全發展,以提昇經營效率,設置中央銀行資訊業務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委員會功能)

二、

二、 本委員會功能如下:

(一)關於本行資訊政策訂定與資源調度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行重要資訊系統與資訊計畫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關於本行重要資訊管理審議及推動事項。

(四)關於本行重要資通訊安全審議及推動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行重要資訊業務審議及推動事項。

(委員會成員)

三、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行督導資訊業務之副總裁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行各單位主管及行外學者或專家兼任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行資訊處處長兼任之,所需幕僚工作人員由執行秘書就本行資訊處人員調兼之。

(諮詢小組功能)

四、

四、 本委員會下設「資訊安全管理與資訊技術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負責下列事項之諮詢事宜:

(一)本行重要資訊系統之安全管理。

(二)本行重大資訊設備採購。

(三)本行重要資訊系統架構規劃。

(四)本行重要資訊技術引進。

(五)其他有關本行資訊安全管理與資訊技術重要事項。

前項所稱重大資訊設備採購,係指:

(一)現有設備之汰舊換新案: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二)非現有設備之新購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或未達五百萬元但經核定須提送本委員會者。

(諮詢小組成員及會議)

五、

五、 諮詢小組成員由本委員會之執行秘書及外聘委員兼任之。

諮詢小組會議由本委員會之執行秘書視業務需要召集,並得視諮詢事項,由本行會計處及相關單位各指派副主管一人出席;諮詢事項屬本行重大資訊設備採購,應由本行秘書處、會計處、政風室各指派副主管一人出席;各該出席人員均有表決權。

諮詢小組會議決議應向本委員會報告或報請審議。

(委員會會議)

六、

六、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審議第二點各款所列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審議緊急案件。

(會議列席機制)

七、

七、 本委員會及諮詢小組會議,得視需要指定本行相關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決議核定及執行)

八、

八、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報請總裁核定後執行。

(委員任期及費用)

九、

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其費用由本行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保密義務)

十、

十、 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本委員會及諮詢小組會議與會人員就於會議所知悉之本行業務資訊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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