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績效獎金部分:
(一)績效獎金由本行年度營運達成之總盈餘,依員工貢獻程度提撥計給。績效獎金總額以不超過本行二.六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二)績效獎金核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 本年度決算用人費 本年度決算營業收入 1.績效獎金=決算盈×─────────×─────────÷餘 本年度決算營業支出 本年度決算用人費前三年平均決算營業收入 本年度───────────=決算盈×前三年平均決算用人費 餘本年度決算營業收入 前三年平均決算用人費─────────×───────────本年度決算營業支出 前三年平均決算營業收入
2.公式之限制因素:
(1)決算盈餘及營業收支如因政策關係導致增減時,得剔除此一因素計發,但盈餘伸算政策因素結果,不得轉為虧損(即決算盈餘加減政策因素結果限大於或等於零)。
(2)績效獎金計算總額以不超過二.六個月薪給總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