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依據)
(人力資源發展會之組成及任務)
(訓練(出國計畫及其預算之擬編))
(辦理職員訓練之分工)
(優先選送參加訓練之人員)
(各單位辦理職員訓練之實施方式)
(進修名額、資格條件及部分辦公時間之請假)
(一)最近二年考核(含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懲處。
(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
(一)符合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所定語文能力條件。
(二)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未定有語文能力條件時,須具備相當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程度。
(長期進修之請假及留職停薪)
(進修費用之補助)
(選送國外全時進修應遵循事項)
(一)應於依第七點第三項簽奉核定日起算一年內出國進修,無正當理由逾期出國或未出國者,即喪失資格。
(二)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
(三)每學期結束後,應填具進修報告表(附件三)送所屬單位,洽人事室後,陳報副總裁、總裁。
(四)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進修或繼續進修者,應立即返回本行服務。
(五)進修結束後,應依中央銀行出國報告處理規定提出出國報告。
(六)進修結束,返回本行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且不得少於六個月。
(一)違反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者,應賠償其進修期間本行給予之補助。
(二)違反第四款規定者,應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之薪給、獎金、本行給予之補助。
(三)違反第六款規定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薪給、獎金、本行給予之補助。
(派員出國案件之簽報及執行)
(訓練結果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