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 中央銀行職員訓練進修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5年7月3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同日生效)


(訂定依據)

一、

一、 本要點依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人力資源發展會之組成及任務)

二、

二、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促進人力資源發展,提昇訓練及進修績效,以達成經營目標,設人力資源發展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副總裁及各單位主管兼任,召集人由總裁指定副總裁一人擔任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人事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事務。

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行年度訓練計畫。

(二)本行年度派員出國計畫。

(三)其他有關人力資源發展重要事項。

(訓練(出國計畫及其預算之擬編))

三、

三、 本行各單位應配合業務發展,擬訂年度訓練計畫及派員出國計畫,於每年十二月底前送人事室,提本會審議通過後,按預算編審程序編列預算,並應確實執行。

(辦理職員訓練之分工)

四、

四、 本行辦理職員訓練,權責如下:

(一)各單位:應負責所屬職員工作中訓練,實施業務指導、職位輪調、任務指派、組織學習或其他人力培訓措施,以培育職員具備應有之工作知能;辦理相關專業訓練或業務講習。

(二)人事室:配合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辦理一般管理訓練、新進職員訓練及相關人才培訓。

(優先選送參加訓練之人員)

五、

五、 本行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優先選送下列人員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

(一)新進職員。

(二)擬調任不同性質工作或擔任新增任務之職員。

(三)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可為培育之職員。

(四)所任工作與所具專長不合之職員。

(五)最近五年內未曾接受與職務有關訓練之職員。

(六)其他有需要參加訓練之職員。

(各單位辦理職員訓練之實施方式)

六、

六、 本行各單位辦理職員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自行舉辦。

(二)專案委託國內外訓練機構或學術機構辦理。

(三)選送參加政府或國內外訓練機構、學術團體舉辦相關訓練課程。

前項訓練由各單位簽報,洽會計處、人事室後,陳奉副總裁、總裁核定實施。但第三款選送參加國內訓練,受訓費用每人次金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由單位主管核准,並洽會計處、人事室後實施。

(進修名額、資格條件及部分辦公時間之請假)

七、

七、 本行得視業務需要選送或同意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之職員國內外進修,其名額以預算員額十分之一為限。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之職員,係指具備下列各款資格者:

(一)最近二年考核(含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懲處。

(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

依第一項選送國外全時進修者,除應具備前項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及填具中央銀行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一),由本行人事評審考核會審議並遴薦適當人選,陳報總裁核定:

(一)符合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所定語文能力條件。

(二)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未定有語文能力條件時,須具備相當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程度。

第一項國內進修,以利用非上班時間進行公餘進修或利用部分辦公時間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為限,經所屬單位認定與業務有關後,由人事室簽報總裁核准;每人每週公假進修時數,最高為八小時。

(長期進修之請假及留職停薪)

八、

八、 選送國外全時進修者,本行得核定最長一年之進修期間,給予公假;必要時經所屬單位同意並由人事室簽報總裁核准,得延長進修期間,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並應辦理留職停薪。但經行政院專案核定之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間最長為四年。

於國內進修攻讀碩士學位修習學分期間為三年,博士學位為四年。期限屆滿尚未修畢學分者,得經所屬單位同意後,由人事室簽報總裁核准延長;奉准延長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本行職員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經所屬單位認定與業務有關,由人事室簽報總裁核准者,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留職停薪。

(進修費用之補助)

九、

九、 選送國外全時進修者,於核定進修期間,本行准予帶職帶薪並得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給予相關費用補助。但領有法人機構或其他政府機關單位提供之獎助金者,同一項目及金額本行不重複給予補助。

於國內進修費用之補助,以學費、學分費或雜費為限,並在相關預算經費範圍內支應。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金額如下:

(一)選送進修:新臺幣二萬元。

(二)同意進修: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本行職員國內公餘進修,且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平均並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者,得申請前項國內進修費用補助。

(選送國外全時進修應遵循事項)

十、

十、 經選送國外全時進修者,應覓得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格式如附件二)及遵循下列事項:

(一)應於依第七點第三項簽奉核定日起算一年內出國進修,無正當理由逾期出國或未出國者,即喪失資格。

(二)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

(三)每學期結束後,應填具進修報告表(附件三)送所屬單位,洽人事室後,陳報副總裁、總裁。

(四)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進修或繼續進修者,應立即返回本行服務。

(五)進修結束後,應依中央銀行出國報告處理規定提出出國報告。

(六)進修結束,返回本行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且不得少於六個月。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除其違反係因不可歸責於進修人員之事由,得免除相關責任外,應予議處並按下列標準賠償本行:

(一)違反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者,應賠償其進修期間本行給予之補助。

(二)違反第四款規定者,應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之薪給、獎金、本行給予之補助。

(三)違反第六款規定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薪給、獎金、本行給予之補助。

進修計畫於簽奉核定後如因故須予變更,應報經所屬單位同意後,由人事室簽報總裁核准,始可變更;前項得免除相關責任之情形,亦同。

(派員出國案件之簽報及執行)

十一、

十一、 本行各單位簽報派員出國案件,應檢附中央銀行(各局處室)派員出國執行計畫表,洽會計處、人事室後陳奉總裁核定實施,因公奉派出國人員並應依中央銀行出國報告處理規定辦理請假及提出出國報告。

(訓練結果之參考)

十二、

十二、 本行職員參加訓練進修成績合格者,得登錄人事資料,作為人力運用之參考。其無故缺課或退訓者,通知所屬單位主管,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