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由)
(適用範圍)
(參加選拔條件)
三、 本行配合銓敘部每年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作業時程,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下列條件,遴薦本行人員或團體參加選拔:
(一)個人任職滿五年,最近三年考核均列甲等。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核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1.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而留職停薪。
2.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二)個人或團體於本行推薦參選截止日前五年內,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1.基於本職專業,長期致力於公益服務,照護弱勢,奉獻社會,事蹟卓著。
2.積極參與社會及國家事務,實踐熱愛生命、行善關懷、追求正義等,改善社會風氣,具重大貢獻。
3.在工作中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及增進社會公益。
4.提出重大革新方案,建立制度有顯著成效。
5.維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源有顯著成效。
6.防止或挽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
7.搶救重大災害、危險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
8.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9.為國家爭得重大榮譽或利益有具體事蹟。
10.其他具體傑出事蹟值得表揚。
(不得參加選拔之情形)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推薦程序)
(獲選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