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本行職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研擬法令規章或重要計畫,經採納實施,著有績效。
(二)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對提高經營績效或工作效率,著有績效。
(三)積極參與業務改進或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具體建議,經採行著有績效。
(四)對主辦業務積極推進,促進本行經營績效顯有貢獻。
(五)執行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著有績效。
(六)堅守法令規章,善盡職責,不為威迫利誘,有具體事證。
(七)對主辦業務或重大專案,節省大量公帑或人力,有具體事證。
(八)執行業務查覺重大弊端或瑕疵,及時提出防止損害發生,著有績效。
(九)協助偵破違法舞弊案件,裨益國家或本行。
(十)遭遇災害或突發事件,不避危難及時搶救、或處置得宜,減免國家或本行損失,有具體事證。
(十一)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
七、 本行職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工作不力或怠忽職守,致延誤公務,情節較重。
(二)監督不週或推諉責任,致貽誤公務,情節較重。
(三)執行職務不聽指揮,經屢戒不悛。
(四)違反規定收受餽贈或其他利益,有具體事證。
(五)執行職務疏失,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六)言行不當,擾亂上班秩序,情節較重。
(七)洩漏公務機密,致生不良影響。
(八)代替他人刷上下班卡,經查明屬實。
(九)曠職繼續達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
(十)承辦業務徇私舞弊,情節較輕。
(十一)造謠生事或惡意中傷損及本行或同事聲譽,破壞團隊精神。
(十二)以本人或他人名義擔任合會會首或會員,肇致糾紛,影響行譽,情節較重。
(十三)積欠債務,信用不良,影響行譽,情節較重。
(十四)其他違反有關法令規定事項,情節較重。
(一)總裁、副總裁交辦。
(二)上級或其他機關(構)函請本行辦理。
(三)單位或本行職員反映事項涉及本要點有關獎懲之規定。
(一)記功或記過以上者,由人事室簽報提本行人事評審考核會審議通過後陳總裁、副總裁核定。
(二)嘉獎或申誡者,由人事室依本要點規定簽報總裁、副總裁核定。但較複雜或受獎懲人數較多之嘉獎、申誡案件,得提人事評審考核會審議後陳報總裁、副總裁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