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執行業務或本職工作積極負責,對達成本行經營目標,具有成效者。
(二)經常早到遲退或犧牲假期,任勞任怨,有利業務之推行者。
(三)從事研究發展,對提高經營績效或工作效率,具有成效者。
(四)積極參與業務改進或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具體建議,經採行具有成效者。
(五)執行業務查覺弊端或瑕疵,及時提出具體建議防止損害發生,具有成效者。
(六)代表本行參加全國性或中央機關舉辦各種公開競賽獲得優勝者。
(七)對安全維護或災變預防,能週全部署,處置得宜者。
(八)協助處理本職以外工作表現良好,具有成效者。
(九)協辦國際性或全國性會議,圓滿達成任務,具有成效者。
(十)臨財不苟,足資表率者。
(十一)其他行為足資獎勉者。
四、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研擬法令規章或重要計畫,經採納實施,著有績效者。
(二)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對提高經營績效或工作效率,有顯著績效者。
(三)積極參與業務改進或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具體建議,經採行具有顯著績效者。
(四)對主辦業務積極推進,績效卓著,或領導有方,促進本行經營績效顯有貢獻者。
(五)執行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著有績效者。
(六)堅守法令規章,善盡職責,不為威迫利誘,有具體事証者。
(七)對主辦業務或重大專案,計畫週密,執行得法,節省大量公帑或人力,有具體事証者。
(八)執行業務查覺重大弊端或瑕疵,及時提出防止損害發生,著有績效者。
(九)協助偵破違法舞弊案件,裨益國家或本行者。
(十)遭遇災害或突發事件,不避危難及時搶救、或處置得宜,減免國家或本行損失者。
(十一)主辦國際性或全國性會議,策劃周詳,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十二)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者。
八、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工作不力或怠忽職守,致延誤公務,情節較重者。
(二)監督不週或推諉責任,致貽誤公務,情節較重者。
(三)處理業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有損行譽者。
(四)執行職務不聽指揮,經屢戒不悛者。
(五)違反規定收受餽贈或其他利益,有具體事証者。
(六)執行職務疏失,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
(七)言行不當,擾亂上班秩序,情節較重者。
(八)洩漏公務機密,致生不良影響者。
(九)代替他人刷上下班或加班卡,經查明屬實者。
(十)無故曠職連續達三日,或一年內累積達十日以上者。
(十一)承辦業務徇私舞弊,情節尚輕者。
(十二)造謠生事或惡意中傷損及本行或同事聲譽,破壞團隊精神者。
(十三)因起會或搭會 (包括以本人或假藉他人名義)肇致糾紛者。
(十四)積欠債務,信用不良,情節較重者。
(十五)其他違反有關法令規定事項,情節較重者。
(一)總裁、副總裁交辦之獎懲事項。
(二)上級或其他機關(構)函請本行辦理之獎懲事項。
(三)職工代表本行參加行外比賽獲得優勝之獎勵事項。
(四)單位或職工反應事項涉及本要點有關獎懲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