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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新進人員甄試作業原則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同日生效)


(訂定依據)

一、

一、 本原則依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規範項目)

二、

二、 本行所屬事業機構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兩廠)新進人員甄試,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應符合本原則之規定。

(甄試方式)

三、

三、 兩廠新進人員之甄試方式如下:

(一)兩廠進用新進人員,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式行之。其甄試得單獨或聯合舉行,試務作業得委託行政機關(構)或民間專業機構辦理。

(二)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兩廠得按業務需要,另依筆試成績擇優取一定比例人數予以分階段甄試,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

(應考資格)

四、

四、 兩廠新進人員甄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情事。

(二)學歷:

1.派用人員: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2.僱用人員: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

(應試科目)

五、

五、 兩廠新進人員甄試之筆試應試科目,得按業務需要區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六、

六、 兩廠新進人員甄試之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如下:

(一)甄試類科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分階段考試之類科,以二種甄試方式舉行者,筆試成績應占考試總成績百分之六十以上;以三種甄試方式以上舉行者,筆試成績應占考試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以上。但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者,不予錄取或進入次一階段甄試。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之。

(二)兩廠得視甄試類科需要,對各階段甄試或特定科目設定最低錄取分數(或採及格制),未達該最低錄取分數(及格)者,不予錄取或進入次一階段甄試。

(三)兩廠辦理新進人員甄試,應依需用名額按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並得視業務需要列備取名額。

(甄試簡章應記載事項)

七、

七、 兩廠新進人員甄試之簡章,除應明訂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錄取標準以及其他重要事項外,並應載明本辦法第七條有關不得派(僱)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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