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襄理、科長及其同級人員,擔任同一職務五年以上者。
(二)副科長及其同級人員,擔任同一職務滿四年以上,或進行滿四年以上未曾參加單位間輪調,或年年終考核甫升任該職務而最近四年未曾輪調者。
(三)三等專員以下人員,擔任同一職務滿三年以上,或進行滿三年以上未曾參加單位間輪調,或年終考核甫升任該職務而最近三年未曾輪調者。
(四)高普考試金融相關類科錄取分發新進人員,於接受工作歷練期間(二年)者。
(五)經管現金出納及採購人員,擔任同一職務滿三年以上者。
六、 單位間輪調作業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時間:於本行行員每年年終考核升遷案核定後辦理。
(二)輪調名額: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三款符合輪調條件人員,由人事室分別依比例擬訂當年度輪調名額,簽報核定。其中副科長及其同級人員部分,請各單位主管就符合輪調條件人員名冊,提出應輪調名額二倍之建議輪調人選;三等專員以下輪調人員,則由人事室逕提建議輪調人選。
(三)輪調作業程序:人事室就建議輪調人選及第五點第一項自願輪調人員中,考量各單位業務需要,並參酌輪調行員個人專長、學歷、經歷及意願,依左列原則擬訂輪調人員名單,副科長級以上人員並先協調各單位主管意見,提請本行人事評審會討論通過後,簽奉總裁、副總裁核定後發布:
1.輪調作業應公平公正處理。
2.各單位建議輪調人員,除襄理級人員外,年齡避免超過五十五歲。
3.副科長級以上人員實施單位間輪調,應以工作績效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計劃培育人才為優先。
4.高普考試金融相關類科錄取分發新進辦事員以下人員,於進行二年期間,由人事室安排實施單位間工作輪調歷練,二年期滿,再依各單位業務需要及個人專長與意願,分派適當單位工作。
5.各單位奉准留職停薪或就讀國內大學研究所人員,於留職停薪或進修期間應避免參加單位間輪調。
(四)各單位主管為培育所屬各級人員,得於應輪調名額外,不受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輪調期限之限制,與指定培育單位主管協商培育人選,於商定之培育期滿後,調回原單位工作。
(五)在職訓練:各單位於副科長級以下輪調人員報到後一週內,應由配置科長安排相關業務之工作說明,以順利銜接業務。
(六)權益保障:為確保輪調人員權益,各單位於辦理升遷考核時,對調入人員應確按本行行員職務升遷或考核規定辦理,並應視輪調人員過去及輪調後之表現,擇優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