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本行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處分,或曾依本準則受免職處分。
(三)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處分。
(四)最近一年考核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懲處。但功過不得相抵。
(五)經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
(六)經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不在此限。
(七)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但不含服務獎章。
(二)年度內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或平時考核累積記二大功,且未受任何處分。
(三)最近三年內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經行政院核定有案,且未受任何處分。
(四)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五)才能優越,並符合特殊需要之傑出人士,且有具體事實。
(一)人事室於辦理年度考核時,簽奉核定各單位陞職限額,函請各單位辦理年度陞遷考評作業。各單位一等專員人數,除擔任總裁、副總裁秘書工作人員外,以不超過專員編制名額四分之一為原則。
(二)各單位辦理年度陞遷考評作業,應成立人事評審小組,依各單位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就所屬職員工作表現、職務歷練與對其未來發展之潛力評估,並本功績制精神,審議擬陞遷職員名單送人事室。
(三)人事室審核彙整前款擬陞遷職員名單,提本行人事評審考核會審議通過,簽請總裁核定陞任人選。
(一)副局處長級人員(包含副局長、副處長、行務委員、室主任):任第十四職等滿三年,工作績效優異者,得報請陞支第十五職等薪。但全行陞支第十五職等薪之副局處長級人員限額,以不超過全行參加年度考核副局處長級人員之二分之一為原則。
(二)襄理級人員(包含室副主任、襄理、研究員、稽核、秘書、會計):任第十三職等滿六年,最近六年年度考核有五年考列甲等,且有具體優良成績者,得列舉其所獲成效,報請陞支第十四職等薪。但應符合下列限額規定:
1.除室副主任外,各單位陞支第十四職等薪之襄理級人員限額,以不超過該單位襄理級人員之三分之一為限(畸零人數一捨二入,並分年辦理,限額出缺方能遞補)。
2.全行陞支第十四職等薪之襄理級人員限額,以不超過全行襄理級人員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辦事處主任、副主任:任第十二職等滿四年、任第十三職等滿六年或任第十四職等滿三年,工作績效優異者,得報請陞支高一職等薪。
(一)原支薪點高於晉陞職等之最低薪點者,換敘相當薪點,並提敘一級。
(二)原支薪點低於晉陞職等之第一級薪點在一級差以上者,換敘第一級薪點,不再提敘。
(三)原支薪點低於晉陞職等之第一級薪點且未達一級差者,換敘第一級薪點,並提敘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