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支薪點高於晉升職等之最低薪點者,換敘相當薪點,並提敘一級。
(二)原支薪點低於晉升職等之第一級薪點在一級差以上者,換敘第一級薪點,不再提敘。
(三)原支薪點低於晉升職等之第一級薪點且未達一級差者,換敘第一級薪點,並提敘一級。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專業獎章(不含服務獎章)者。
(二)年度內個人平時考核一次記二大功,或同一考核年度內累積記二大功 \,且未受任何處分者。
(三)最近三年內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經行政院核定有案,且未受任何處分者。
(四)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五)才能優越,並符合特殊需要之傑出人士,且有具體事實者。
十、 行員升遷作業如左:
(一)晉升襄理級及科長職位:
1.襄理級及科長職缺單位主管就符合升職條件人員簽報總裁核定升任,人事室亦得提報適當人選簽請併案辦理。
2.科長職位如無適當人選,得就已達升遷最低年資二分之一以上者報升代理,代理期滿經考核成績優良者,予以實授。
(二)年終考核晉升各項職位(四等專員除外):
1.人事室於年度考核辦理時,簽奉核定各單位升職限額,函請各單位辦理年度升遷考評作業。
2.各單位擬升人員須有編制上職缺為先決條件。各單位一等專員人數,除擔任 總裁、副總裁秘書工作人員外,以不超過專員編制名額四分之一為原則(小數點餘額四捨五入),必要時得簽奉 核准增加名額。各單位現有一等專員名額超過本項規定者,應予保留至低於規定之名額時,始得辦理晉升。
3.各單位辦理升遷考評作業,應成立人事評審小組,依各單位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就所屬人員工作表現、職務歷練與對其未來發展之潛力評估,並本功績制精神,審議擬升職人員名單送人事室。
4.人事室審核彙整前項年度升等人員名單,提本行人事評審會議通過,簽請 總裁核定升任人選。
(三)晉升四等專員之職位:
1.由人事室於前項升職案辦理後,按全行專員缺額情形擬具擬升四等專員名額,簽奉核定後辦理。
2.人事室就全行符合升職條件之辦事員辦理升遷考評,按核定名額及成績依序擬訂晉升人員名單,提人評會審議後,簽請總裁核定升任人選。
3.各單位辦事員晉升四等專員,得配合職缺實施輪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