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依據)
(進用作業程序)
二、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職員進用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分發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由人事室按年度內員額出缺及用人需要,配合主管機關作業期程統籌辦理。
(二)自行甄選適當人員:
1.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或職務臨時出缺,無法適時依前款規定進用職員時,得提出遴用具有碩士、博士學位或經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專業人員需求,併同甄選職務類別、名額、資格條件、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資料,經簽奉總裁核准自行甄選後,擬具甄選公告(草案),送請人事室簽報總裁核准成立甄選小組辦理甄選相關事宜。
2.甄選幕僚作業由人事室辦理,並由用人單位依甄選小組決議事項辦理甄選試務工作;甄選小組甄選結果,由人事室簽報總裁、副總裁核定擇優進用。
(三)向政府機關(構)指名商調人員:由人事室按商調作業程序辦理。
(甄選小組之組成與審查事項)
(考試錄取人員之實習及核薪)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錄取者,以副研究員或同職等職位實習,敘第十二職等一級薪。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錄取者,以四等專員實習,敘第九職等一級薪。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錄取者,以辦事員實習,敘第八職等一級薪。
(四)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錄取者,以助員實習,敘第七職等一級薪。
(五)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錄取者,以練習員實習,敘第六職等一級薪。
(一)曾任與派用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公職年資者,每滿一年提高一級敘薪,並以提敘至核定職等最高薪級為限。
(二)未具前款年資者,自派用之日起,按實習期間原敘薪級提高一級敘薪。
(自行甄選人員之試用及核薪)
(一)以經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資格進用者,以副研究員或同職等職位試用,敘第十二職等一級薪。
(二)以具博士學位資格進用者,以助理研究員或同職等職位試用,敘第十一職等一級薪。
(三)以經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資格進用者,以四等專員試用,敘第九職等一級薪。
(四)以具碩士學位或經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資格進用者,以辦事員試用,敘第八職等一級薪。
(一)曾任與派用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公職年資滿一年者:每滿一年提高一級敘薪,並以提敘至核定職等最高薪級為限。
(二)曾任具相當職等或資歷之民營金融機構或相關機構(以下簡稱民營機構)職務年資滿二年者:每滿二年提高一級敘薪,並以提敘至核定職等第六級薪為限。
(三)具有碩士、博士學位及優秀經歷,並為本行特殊需要之人士:得由甄選小組專案簽報總裁、副總裁核准提高敘薪等級。
(一)以具備考試及格資格或碩士、博士學位資格進用者:採計取得該考試及格資格或學位以後職務、資歷或薪給相當之相關年資;如有認定疑義,得提甄選小組審議。
(二)同時具備考試及格資格及學位資格進用者:依前款計算年資後,以對當事人最有利之年資採計之。
(商調人員之核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