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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中央銀行職員進用及核薪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5年11月13日(85年11月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107年11月3日生效)


(訂定依據)

一、

一、 本要點依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進用作業程序)

二、

二、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職員進用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分發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由人事室按年度內員額出缺及用人需要,配合主管機關作業期程統籌辦理。

(二)自行甄選適當人員:

1.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或職務臨時出缺,無法適時依前款規定進用職員時,得提出遴用具有碩士、博士學位或經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專業人員需求,併同甄選職務類別、名額、資格條件、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資料,經簽奉總裁核准自行甄選後,擬具甄選公告(草案),送請人事室簽報總裁核准成立甄選小組辦理甄選相關事宜。

2.甄選幕僚作業由人事室辦理,並由用人單位依甄選小組決議事項辦理甄選試務工作;甄選小組甄選結果,由人事室簽報總裁、副總裁核定擇優進用。

(三)向政府機關(構)指名商調人員:由人事室按商調作業程序辦理。

(甄選小組之組成與審查事項)

三、

三、 前點第二款之甄選小組,由副總裁、秘書處處長、人事室主任及用人單位主管組成,並由督導人事業務之副總裁擔任召集人,審查下列事項:

(一)甄選職務類別。

(二)應徵人員資格條件。

(三)甄選方式。

(四)甄選結果。

(五)其他重要甄選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甄選職務類別,以經濟研究相關職務、國際金融相關職務,以及其他職務經簽奉總裁核定者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之甄選方式,得採口試、專題報告、著作審查,必要時並得舉行筆試。

甄選小組成員及甄選試務工作人員辦理甄選事宜,應遵守保密規定;涉及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選案件,應行迴避。

(考試錄取人員之實習及核薪)

四、

四、 依第二點第一款規定進用之新進職員,其實習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辦理;實習期間按下列規定核薪: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錄取者,以副研究員或同職等職位實習,敘第十二職等一級薪。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錄取者,以四等專員實習,敘第九職等一級薪。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錄取者,以辦事員實習,敘第八職等一級薪。

(四)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錄取者,以助員實習,敘第七職等一級薪。

(五)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錄取者,以練習員實習,敘第六職等一級薪。

前項新進職員實習期滿,經考核合格派用者,按下列規定核薪:

(一)曾任與派用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公職年資者,每滿一年提高一級敘薪,並以提敘至核定職等最高薪級為限。

(二)未具前款年資者,自派用之日起,按實習期間原敘薪級提高一級敘薪。

(自行甄選人員之試用及核薪)

五、

五、 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進用之新進職員,除有第三項之情形外,應試用四個月;試用期間按下列規定核薪:

(一)以經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資格進用者,以副研究員或同職等職位試用,敘第十二職等一級薪。

(二)以具博士學位資格進用者,以二等專員試用,敘第十一職等一級薪。

(三)以經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資格進用者,以四等專員試用,敘第九職等一級薪。

(四)以具碩士學位或經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資格進用者,以辦事員試用,敘第八職等一級薪。

前項新進職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派用者,自派用之日起,按試用期間原敘薪級提高一級敘薪。

第一項新進職員,曾任下列年資或具有本行所需之特殊資歷及學識,得免予試用,並按下列規定核薪:

(一)曾任與派用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公職年資滿一年者:每滿一年提高一級敘薪,並以提敘至核定職等最高薪級為限。

(二)曾任具相當職等或資歷之民營金融機構或相關機構(以下簡稱民營機構)職務年資滿二年者:每滿二年提高一級敘薪,並以提敘至核定職等第六級薪為限。

(三)具有碩士、博士學位及優秀經歷,並為本行特殊需要之人士:得由甄選小組專案簽報總裁、副總裁核准提高敘薪等級。

前項年資如有畸零月數,均不予採計。但任公職之畸零年資併入任民營機構之年資可達二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第三項第二款具相當職等或資歷之民營機構職務年資,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以具備考試及格資格或碩士、博士學位資格進用者:採計取得該考試及格資格或學位以後職務、資歷或薪給相當之相關年資;如有認定疑義,得提甄選小組審議。

(二)同時具備考試及格資格及學位資格進用者:依前款計算年資後,以對當事人最有利之年資採計之。

(商調人員之核薪)

六、

六、 依第二點第三款規定進用之商調人員,按下列規定核薪。但有特殊業務需要者,得按原敘職等薪級提高一職等敘薪:

(一)商調行政機關之人員,其敘薪按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換敘規定辦理。

(二)商調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按其原支薪級換敘本行相當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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