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新進行員試用(實習)期間按下列規定支薪:
(一)考試分發人員:
1.雇員考試錄取人員,以雇員實習,支五等一級薪。
2.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錄取人員,以練習員實習,支六等一級薪。
3.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錄取人員,以助員實習,支七等一級薪。
4.高考三級或相當等級之考試錄取人員,以辦事員實習,支八等一級薪。
5.高考二級或相當等級之考試錄取人員,以四等專員實習,支九等一級薪。
6.高考一級或相當等級之考試錄取人員,以副研究員或同等職位實習,支十二等一級薪。
(二)自行遴用人員:
1.以具學士學位並經高考三級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之遴用資格錄取人員,以辦事員試用,支八等一級薪。
2.以具碩士學位並經高考二級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之遴用資格錄取人員,以四等專員試用,支九等一級薪;未具本項考試及格資格者,以辦事員試用,支八等一級薪。
3.以具博士學位或經高考一級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之遴用資格錄取人員,以副研究員或同等職位試用,支十二等一級薪。
4.依本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自行遴用人員,具有優秀之經歷並為本行特殊需要之人士,得由甄選小組專案簽奉 總裁核准免予試用並提高支薪等級。
(一)曾任公職之職等與派(僱)用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每滿一年提高一級支薪,並以提至核定職等最高薪級為限。
(二)曾任民營金融機構或相關機構(以下簡稱民營機構),具相當職等或資歷者,每滿二年提高一級支薪,最多以提高五級至所核定職等第六級為限。
(三)未具前二款年資者,自派(僱)用之日起,按試用(實習)期間原支薪級提高一級支薪。
(一)以具備考試及格資格或碩、博士學位資格進用者:採計取得該考試及格資格或學位以後職務、資歷或薪給相當之相關年資;如有認定疑義,得提甄選小組審議。
(二)同時具備考試及格資格及學位資格進用者:依前款計算年資後,以對當事人最有利之年資採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