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中央銀行駐衛警察人事管理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同日生效)
(訂定依據)
一、 本要點依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編制)
二、 中央銀行駐衛警察(以下簡稱駐衛警)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設置,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小隊長四至五人、隊員若干人。
(進用條件)
三、 駐衛警隊員出缺,由本行自行甄選適當人員遞補,其條件如下:
(一)曾受警察養成教育或專業訓練,或高中(職)以上畢業服畢兵役,或曾受軍事訓練並擔任士官以上職務者。
(二)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三)素行良好,言語清晰。
(四)無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情事。
(隊員之甄選)
四、 駐衛警隊員之甄選,應成立甄選小組,由秘書處、人事室、政風室、法務室單位主管組成,並由秘書處處長擔任召集人。
甄選方式得採口試、體能測驗及實彈射擊,必要時並得舉行筆試;甄選方式、項目及配分標準,由秘書處研擬草案送人事室提甄選小組審議。
甄選幕僚作業由人事室辦理,甄選試務工作由秘書處依甄選小組之決議事項辦理;甄選結果由人事室簽報總裁核定擇優錄取。
(幹部之甄選)
五、 駐衛警隊長、副隊長或小隊長職位出缺,由秘書處就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副隊長、小隊長或隊員,本功績原則評定擬陞人選,簽報總裁核定陞任。必要時,得比照前二點規定對外甄選適當人員擔任:
(一)任本職滿三年。
(二)最近三年考核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
(三)無本準則第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情事。
(待遇、獎金及福利)
六、 駐衛警之待遇、獎金及福利,依本準則第三章規定辦理;其薪給依附表「中央銀行駐衛警察薪點表」支給。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進用之駐衛警,其薪給依本要點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訂定時之「中央銀行駐衛警察薪點表」支給。
新進駐衛警應試用四個月,試用期間敘各該職位第一級薪。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進用者,按下列規定敘薪;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進用:
(一)曾任各機關(構)駐衛警或相關公職年資且服務成績優良者,每滿一年提高一級敘薪,並以提敘至各該職位最高薪級為限。
(二)未具前款年資者,按試用期間原敘薪級提高一級敘薪。
(考核獎懲)
七、 駐衛警之考核獎懲,比照本準則第四章、中央銀行職員獎懲要點及中央銀行職員考核考列甲等積極條件相關規定辦理。
(退休、撫卹及資遣)
八、 駐衛警之退休、撫卹及資遣,比照本準則第五章相關規定辦理。
(教育訓練)
九、 駐衛警之教育訓練,除由本行配合實際需要辦理外,並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助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