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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中央銀行人事評審考核會簡則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5年3月26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同日生效)


(訂定依據)

一、

一、 本簡則依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組成)

二、

二、 中央銀行人事評審考核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除副總裁、各局處室主管為當然委員外,每年輪由三局、三處、一室票選主管人員以外之職員各一人為委員,任期一年。主席由總裁指定副總裁一人擔任之,主席因故未能出席,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審議事項)

三、

三、 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行職員年度陞遷案件之評審事項。

(二)本行人員平時考核功過以上或其他交議獎懲案件之評審事項。

(三)本行人員年度考核、另予考核之評審事項。

(四)模範公務人員與績優工員選拔、待遇調整及其他重要人事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總裁、副總裁交議事項。

(決議方式)

四、

四、 本會之決議應由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保密規定及迴避義務)

五、

五、 本會評審案件,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與會人員對審議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對外洩漏。

委員對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議案,應自行迴避。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得由其他委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委員及與會人員違反第一項及前項前段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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