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中央銀行人事評審委員會組織簡則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5年3月26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89年8月10日
一、 為評審中央銀行人事事項,組織中央銀行人事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本簡則。
二、 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副總裁、各局處室主管為當然委員;另每年輪由三局、三處、一室推選非主管職位人員各一人為委員,任期一年。召集人由總裁指定副總裁一人擔任之。
三、 本會審議事項如左:
(一)行員年度升遷案件之評審事項。
(二)職員平時考核功過以上或其他交議獎懲案件之評審事項。
(三)職員年度考核、另予考核之評審事項。
(四)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員工待遇調整、功績贈與金及其他重要人事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總裁、副總裁交議事項。
四、 本會之決議應由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 本會評審案件,與會人員對審議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對外洩漏;委員對涉及個人本身之議案,應行迴避。
六、 本簡則奉總裁、副總裁核淮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