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第四條、 本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負責督導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事項: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第三章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第四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第十三條、 於本行行區作業之承攬人,應遵守下列管理事項:
(一)辦理本行勞務、財物及工程等採購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應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雇主」之責任。
(二)承攬人應依本行相關規定辦理採購及承攬管理工作,並遵守本守則之有關規定。
(三)本行辦理採購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本行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四)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五)本行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1.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2.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3.工作場所之巡視。
4.相關承攬事業間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六)本行辦理採購分別交付 2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本行之責任。
第十四條、 為防止墜落災害,高處作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在高度2公尺以上處所進行作業時,應於該處所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檯。
(二)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地面、樓面、牆面開口部分,階梯、坡道、工作檯等場所作業時,應裝置護欄、護網或設置護蓋等設施。
(三)高度在1.5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應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
(四)在高度2公尺以上處所作業時,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必要之防護具。
(五)使用移動梯前應檢查梯子構造是否堅固,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寬度應達30公分以上,應有防止移動梯滑溜或轉動之設施;儘可能作業時應由另一人扶著梯腳以防梯子翻覆。
(六)使用合梯前應檢查梯子構造是否堅固,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踏板之梯面寬度應達5公分以上、兩梯腳間應採用堅固之繫材扣牢,腳部應有防滑絕緣腳座套,不得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禁止站立於頂版作業。儘可能合梯作業時應由另一人扶著梯腳以防合梯翻覆。
第十五條、 為防止電氣災害,相關作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為之。
(二)從事電氣作業(例如:換燈泡、搭接線路、廣告招牌換裝、冷氣機維修、抽水馬達維修)前應先行斷電,再以三用電表或驗電筆進行檢電,確認機具或設備無帶電後再行作業。
(三)配電盤各路無熔絲開關(NFB,no fuse breaker)應標明所控制設備名稱。
(四)清洗機具設備時應先行斷電,另避免以水沖洗設備帶電部位,清洗人員應穿著雨鞋避免赤腳。
(五)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電氣開關。
(六)於潮濕場所(例如:廚房、冰箱、大型冷凍庫)或良導體內部使用之電氣機具,各線路應設置高敏感、高速型漏電斷路器(額定電流30mA、跳脫時間0.1秒)。
(七)電動機具之外殼應妥為接地。
(八)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第五章 教育及訓練
第六章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第七章 急救及搶救
第八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第九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
第十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