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中央銀行九十二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9月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一、 本要點參照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三條及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 本行各單位辦理工作考成,有關考成項目、配分及評分標準,均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 本行工作考成項目及配分規定如次:考 成 項 目配分
(一)調節金融19
(二)發行通貨11
(三)外匯管理19
(四)經理國庫10
(五)金融檢查15
(六)經濟研究10
(七)財務管理8
(八)人事管理8
以上考成項目所含各細目及配分詳如后。
四、 本行為金融政策機關,不以盈餘作為評分標準。
五、 本要點附表所列考成細目及配分,如因情況變動必須更改時,應先陳報行政院同意後,方得依更改後之細目及配分辦理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