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中央銀行油壓電梯管理使用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3年3月17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一、 為管理、使用本行22噸油壓電梯二部、金庫專用 1.5噸油壓電梯一部,特訂定本要點。
二、 22噸油壓電梯一號梯(靠第二辦公大樓)、二號梯(靠停車場)分別由發行局、業務局管理使用,惟各該局得經其使用科科長之同意,相互交換使用;其鑰匙由使用科科長保管。秘書處房產科、總務科、駐警隊各備上開鑰匙一套及電梯機房鑰匙一把(密封),俾於需要時管理使用各該電梯。
三、 22噸油壓電梯使用完畢後,應一律降至地下二層。
四、 1.5 噸油壓電梯一部,由業務局(出納科)管理使用。
五、 油壓電梯車廂內均應標示載重及長、寬、高之限制,使用時,不得超重或超長度。
六、 火警或地震發生時,禁止使用油壓電梯。四級以上地震發生後,應經秘書處房產科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得再行使用。。
七、 為利運鈔作業,22噸油壓電梯前之廣場,於作業期間,由駐警隊協助淨空,並禁止停放車輛。
八、 兩廠及金融機構利用22噸油壓電梯運鈔作業者,其人、車進出之管制,由使用科負責,並得視需要洽請駐警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