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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 中央銀行油壓電梯管理使用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3年3月17日


一、

一、 為管理、使用本行 22 噸油壓電梯二部、金庫專用 1.5噸油壓電梯一部,特訂定本要點。

二、

二、 22噸油壓電梯一號梯(靠第二辦公大樓)由發行局管理使用、二號梯(靠停車場)由業務局管理使用,惟該兩局得經使用科科主任之同意,相互交換使用上開二電梯,其鑰匙由使用單位科主任保管。電氣室、駐警隊各備有上開鑰匙一套及上開電梯機房鑰匙一把(密封),俾於需要時管理使用該二部電梯。

三、

三、 上開二部22噸電梯使用完畢後,一律降至地下二層。

四、

四、 1.5 噸油壓電梯一部,由業務局(出納科)管理使用。

五、

五、 上開三部電梯車廂內均標示載重及長、寬、高之限制,不得超重或超長度使用。

六、

六、 火警或地震發生時,禁止使用上開二部電梯。

七、

七、 為利運鈔作業,22噸油壓電梯前廣場劃黃線區域禁止停車。

八、

八、 維修、保養人員,於維修、保養前,應檢送名冊送使用單位轉交政風室核備。

九、

九、 兩廠及金融機構需利用22噸電梯運鈔作業者,其人、車進出之管制,由使用單位主辦科、政風室、駐警隊另行會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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