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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 中央銀行優良著作及翻譯獎勵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5月19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同日生效)


(目的)

一、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鼓勵行員積極從事相關業務之研究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人資格)

二、

二、 本行編制內行員從事與本行業務有關之研究工作並提出著作或翻譯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惟申請翻譯獎勵者,以十職等以下人員為原則。

申請獎勵者於收件截止日應具有行員身分;如屬共同著作或翻譯,至少應有一人於收件截止日具有行員身分。

以個人名義申請獎勵者,每人每次以提出一篇為原則。

(申請程序)

三、

三、 申請獎勵者應填具「中央銀行優良著作獎勵申請表」(附表一)或「中央銀行優良翻譯獎勵申請表」(附表二)乙份,連同作品報請所屬單位主管認可,提送評審小組辦理評審。

作品應以本國文字撰述,其有引用或參考其他資料者,應註明出處。

作品應依規定格式製作。

(申請期限及評審單位、人員)

四、

四、 評審作業由本行設評審小組,遴選著作評審員及翻譯評審員辦理之;每年辦理兩次,分別以三月底及九月底為截止申請日。

評審小組由總裁指定本行高階人員五至七人組成之,並以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著作評審員,由評審小組視申請作品主題,遴選行內資深同仁或行外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之。

翻譯評審員,除由評審小組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外,其餘評審員由評審小組視申請作品主題,遴選行內資深同仁或行外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之。

(評審作業程序)

五、

五、 所有送評審之作品應以匿名方式提送評審,由評審小組先行審核相關資格條件,決定提送評審之件數後,依下列程序辦理評審:

(一)初審:分別由著作評審員或翻譯評審員依評審小組選定之作品進行評閱、給分。

(二)複審:由評審小組參酌著作評審員或翻譯評審員之初審結果、作品內容、申請人資歷等因素,評定作品之得分及等級。

(評審標準)

六、

六、 評審項目及其配分如下(附表三、附表四):

(一)著作

1.主題(十五 %),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

(1)對於本行業務研提新方案或新制度,合理可行者。

(2)對於本行業務所提具體改進辦法,預期能提昇效益者。

(3)對於本行組織或主管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預期能增進效能者。

(4)對於本行業務或金融管理相關課題提出研究著作,具有學術價值者。

(5)其他研究發現,於理論創新或實用價值上有益於本行業務之推展者。

2.研究架構及分析方法(三十五 %)

(1)基本理論及假設之妥適性。

(2)分析方法上之創意與難度。

(3)資料選擇與運用之周延性。

(4)參考書目之完整性。

3.結構及文字(二十 %)

(1)結構嚴謹程度。

(2)層次分明程度。

(3)語意清晰程度。

(4)文字流暢程度。

(5)註釋確切性。

4.研究結論(二十 %)

(1)結論與分析之一致性。

(2)結論之合理與正確性。

(3)結論獨到性。

(4)結論之學術及(或)實用價值。

5.建議事項(十 %)

(1)改進建議具前瞻性。

(2)改進建議具可行性。

(二)翻譯

1.主題(二十 %),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

(1)對本行業務或金融管理,具有實務參考價值。

(2)對本行組織或主管法令規章,在調整或研擬、修正上具有參考價值。

(3)對本行業務或金融管理,具有學術參考價值。

(4)其他有關理論創新或實用價值者。

2.信(二十 %)

(1)忠於原著。

(2)文意正確。

(3)翻譯名詞符合常規。

3.達(二十 %)

(1)表達完整。

(2)注釋、圖表、索引等翻譯翔實。

4.雅(二十 %)

(1)字義清晰。

(2)語句通順。

(3)譯註適當。

5.心得與建議(二十 %)

(1)對原著之評論、翻譯心得。

(2)改進建議具前瞻性。

(3)改進建議具可行性。

(獎勵標準)

七、

七、 作品經評定之得分及等級達下列獎勵標準者,發給獎金;其金額及受獎名額,由評審小組報請總裁核定之。

(一)優等獎:九十分以上。

(二)一等獎: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二等獎: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四)佳作獎:七十七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前項第四款所定佳作獎之作品,以十一職等以下人員提出之著作為限。

(著作得獎作品之公開發表)

八、

八、 著作得獎作品由作者參酌評審意見完成修正後,於行內舉辦之公開發表會中報告。

(申請限制)

九、

九、 作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

(一)曾經獲得獎勵。

(二)已登載於刊物,並獲有報酬。

(三)接受資助而從事研究或翻譯。

(四)曾依本要點申請獎勵,經初審成績未達獎勵標準者。

(五)為學位著作原件。

(六)申請翻譯獎勵作品屬摘譯性質。

前項第二款所稱刊物,係指以紙本或電子形式公開呈現之報紙、雜誌、書籍或其他經專業機構審查之相類出版品或作品。

(撤銷獎勵)

十、

十、 依本要點給予獎勵之作品,事後如經發現有前點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獎勵,追繳獎金,並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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