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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 中央銀行優良著作及翻譯獎勵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5月19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一、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鼓勵員工積極從事相關業務之研究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二、 本行編制內員工從事與本行業務有關之研究工作並提出著作或翻譯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惟申請翻譯獎勵者,以十一職等(含)以下人員為原則。

三、

三、 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附式一),連同作品,報請所屬單位提送評審小組辦理評審。

四、

四、 評審作業由本行設評審小組、著作評審委員會及翻譯評審委員會辦理之,每年辦理兩次,分別以四月及十月底為截止申請日。

前項評審小組,由總裁指定本行高級人員五至七人組成之,並以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著作評審委員會之評審委員共五人,評審小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另四人由評審小組視申請作品主題,遴選行內一人及行外三人擔任;翻譯評審委員會之評審委員共四人,每次由評審小組互推一人為當然委員,另三人由評審小組視申請作品主題,遴選行內十二職等(含)以上人員,具深厚翻譯研究能力與經驗之資深行員擔任。

五、

五、 評審作業程序:

(一)著作獎勵部分

1.初審:提送評審之件數由評審小組參考申請表先行裁定。著作評審委員會之評審委員則對送審之作品全數評閱,逐一給分,並召開著作評審委員會會議,建議各作品之得分及等級。

2.複審:由評審小組評定作品之得分及等級;其達獎勵標準者,並報請總裁核定給獎。

3.得獎作品應由作者於行內舉辦之公開發表會中報告。

(二)翻譯獎勵部分

1.初審:提送評審之件數由評審小組參考申請表先行裁定。翻譯評審委員會之評審委員則對送審之作品全數評閱,逐一給分,並召開翻譯評審委員會會議,建議各作品之得分及等級。

2.複審:由評審小組評定作品之得分及等級;其達獎勵標準者,並報請總裁核定給獎。

六、

六、 評審標準及其配分如下(附式二):

(一)著作

1.主題(十五%):合於左列各項之一者:

(1)對於本行業務研提新方案或新制度,合理可行者。

(2)對於本行業務所提具體改進辦法,實施後能提昇效益者。

(3)對於本行組織或掌管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實施後能增進行政效能者。

(4)對於本行業務或金融管理相關課題提出研究著作,具有學術價值者 。

(5)其他研究發現,於理論創新或實用價值上有益於本行業務之推展者。

2.研究架構及分析方法(三十五%)

(1)基本理論及假設之妥適性。

(2)分析方法上之創意與難度。

(3)資料選擇與運用之周延性。

(4)參考書目之完整性。

3.結構及文字(二十%)

(1)結構嚴謹程度。

(2)層次分明程度。

(3)語意清晰程度。

(4)文字流暢程度。

(5)註釋確切性。

4.研究結論(二十%)

(1)結論與分析之一致性。

(2)結論之合理與正確性。

(3)結論獨到性。

(4)結論之學術及(或)實用價值。

5.建議事項(十%)

(1)改進建議具前瞻性。

(2)改進建議具可行性。

(二)翻譯

1.主題(三十%)

(1)對本行業務或金融管理,具有實務參考價值。

(2)對本行組織或掌管法令規章,在調整或研擬、修正上具有參考價值。

(3)對本行業務或金融管理,具有學術參考價值。

(4)其他有關理論創新或實用價值者。

2.信(二十%):是否忠於原著。

3.達(二十%):表達是否完整。

4.雅(二十%):遣詞用句之水準。

5.建議事項(十%)

(1)改進建議具前瞻性。

(2)改進建議具可行性。

七、

七、 作品應以本國文字撰述,如以外國文字撰述,應附中文譯本;其有引用或參考其它資料者,應註明出處來源。

作品應以電腦打字或排版印刷,並加封面封底裝訂。

紙張大小應為A4格式。

八、

八、 作品經評定得分與等級達下列獎勵標準者,發給獎金;其金額及受獎名額由評審小組報請總裁核定之。

(一)優等獎:九十分以上。

(二)一等獎:八十五分以上。

(三)二等獎:八十分以上。

九、

九、 作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

(一)曾經獲得獎勵者。

(二)接受資助而從事研究或翻譯者。

(三)曾依本要點申請獎勵,經初審成績未達獎勵標準者。

(四)於本獎勵制度實施以前完成者。

(五)為學位著作原件者。

十、

十、 依本要點給予獎勵之作品,事後如經發現有第九點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獎勵,追繳獎金,並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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