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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中央銀行所屬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109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0年2月5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一、

一、 本要點依據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3條及第11條之規定訂定。

二、

二、 本行所屬中央印製造幣廠(以下簡稱兩廠)辦理工作考成檢討,及本行辦理對所屬兩廠之工作考成初核,除依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及工作考成作業要點等規定外,有關經營績效評估面向、指標、目標值及評量計算方式,均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

三、 兩廠評估指標、權數及本行辦理初核之權責單位如附表1。

四、

四、 經營績效評估面向、指標、目標值及評量計算方式如附表 2,如有重大政策因素影響分數者,應於報告內詳加說明,作為評分之參考,其說明未列者,不予列入調整評分之考慮。

五、

五、 兩廠辦理考評作業,應依附表 2所列評估面向、指標、目標值及評量計算方式說明詳列具體成效及檢討意見,依式填入規定之報告內,如有未列報者,除當年度確無該項檢討事實,依評量計算方式可不列入考評,而由其他評估指標之實得總分按配分比例伸算年度總分外,該評估指標之分數以零分計。

六、

六、 本行對兩廠所提自評報告,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初核,必要時得由權責單位組成「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年度工作考成實地查核小組」,赴兩廠實地查證。

七、

七、 若主管機關依限於110年3月底將所屬事業初核結果報院,則指標之計算依事業初編決算辦理核算;若逾 4月30日方將初核結果報院,則依行政院決算辦理核算;若逾7月31日,則依審計部審定決算辦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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