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停止適用) 金融機構辦理放款覆審工作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八月四日
停止適用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一、 金融機構辦理放款覆審,應依照本要點各項規定,切實執行。
二、 放款覆審之目的在加強放款事後管理,其重點在瞭解放款撥付後,借款人能否按照原訂貸款計劃妥善運用,並切實履行契約規定及其他約定事項。
三、 承辦放款部門應對每一放款個案,按其申貸用途及償還期間,分別訂定覆審要點。
四、 放款覆審工作,除承辦放款人員所提出應予追管理之事項外,應循下列要點實施。
(一)一般放款應查核其放款用途是否與申貸用途相符。
(二)配合交易行為之短期放款應追查核其交易行為是否實在。
(三)中長期放款應注意查核其申貸計劃,包括廠房擴建機器購置等,及其自籌配合款,能否按照預定進度執行。
(四)對約定分期償還之企業放款,應隨時查核其產銷情形及獲利能力。
五、 放款覆審得以實地調查與書面審核等方式為之,由營業單位指派對放款業務具有豐富經驗之人員辦理,但覆審人員不得覆審本身經辦之放款個案。
對重要放款個案至少應每半年實地調查一次。
六、 放款覆審人員發現借款人未按照申貸用途或計劃使用放款,或其執行申貸計劃有偏差不實情事,應即請承辦放款部門追查原因,督責其改善,並預為確保債權措施。
七、 放款覆審人員如發現借款人財務、業務及內部管理有偏失情形,足以影響債權安全時,應即提出檢討,並研議保全債權措施。
八、 放款覆審得以定期及不定期方式進行,每一放款案件經辦理覆審後,應即列入覆審紀錄簿,並定期編製覆審報告。其涉及特殊情形者,則應隨時提出報告。
九、 放款個案契約所載權利義務是否合理,有關放款手續是否完備,以及放款覆審工作是否有效推行,應由稽核部門列為內部稽核範圍。
十、 為使放款覆審工作得以有效推行,各金融機構應指定副總經理一人負責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