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檢查方法:以督導檢查及報表稽核配合實地檢查,並輔以對金融從業人員之直接接觸,暨聯繫有關機關,參考有關資料為主,其項目如次:
(一)實地檢查:分對各金融機構全般業務之一般檢查及對特定業務項目之專案檢查二種,以下列方式行之:
1.直接檢查:由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派員編組,特證前往受檢機構採取機動方式之檢查。
2.會同檢查:會同各有關機關派員檢查。
3.委託檢查:為補本行人力之不足,依法委託公營金融機構代為檢查基層金融機構。
(二)督導檢查:督導各金融機構建立及健全其內部稽核制度,加強自行查核。
(三)報表稽核:由各金融機構按期造送業務及財務報表,統計資料及董(理)事會議記錄等,由本行依一定標準及程序實施稽核。
(四)業務座談:由本行邀約各金融機構負責人或主辦業務人員,或有關機關代表,來行就特定事項座談,交換意見;或由本行派員至某一地區某一機構聽取各金融機構負責人或主辦業務人員意見。
(五)聯繫有關機關:對有關機關洽取聯繫,請其提供有關金融業務之情報並聽取其意見。
(六)參考有關資料:對有關會計及統計報告、及公報、會刊、報紙、雜誌等刊登之有關資料,隨時蒐集,分類編訂,以供參考。
四、 執行要領
(一)主動靈活:為瞭解各金融機構業務,應就實地檢查、表報稽核、與金融機構負責人及辦事人員座談以及其他有關紀錄報告之參考等項配合運用。對於檢查工作之實施尤貴機動秘密。必要時對個別金融機構可連續實施檢查。檢查重點亦視實際需要隨時斟酌訂定。
(二)貫徹執行:對於檢查所欲瞭解事項,必須獲致清楚之認識,如有必要,當對某項檢查工作之次數、人員及檢查時間予以增加。檢查後對受檢查單位之糾正或要求注意事項當慎重處理。糾正及要求注意事項一經提出,當即隨時督促并予覆查,以求其切實作到。
(三)掌握重點:實地檢查及報表稽核,當針對各類金融機構業務之特質,與各項金融業務實際辦理情形,選定重點,分別擬訂辦法,進行稽查。俾增進檢查業務效能,並免除繁瑣,便利各受檢單位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