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受理轉換申請後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承辦行於核驗公債本息票與其暗記,及核對申請書及債票背面之簽章與公債帳戶之印鑑相同後,應將債票名稱、本息期次別、面額、號碼、張數及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之庫存認證條碼(以下簡稱條碼)等資料鍵入中央登錄公債系統,經覆核無誤後,即傳送本行處理。
(二)本行查核該實體公債資料符合轉換條件,且無掛失止付、遺失協查或債票重號等情事者,即將該實體公債轉換為登錄公債並將訊息回傳承辦行。
(三)承辦行收到本行回傳之確認訊息後,應即據以列帳,並將相關資料列印於公債存摺交付申請人。
(四)承辦行於辦理轉換登錄後,應即在公債本息票背面逐張加蓋轉換戳記(含承辦行名稱與日期)並打洞註銷;打洞時應注意保持債票號碼與條碼之完整。
(一)每日營業終了,與本行之彙總登記資料核對相符後,列印實體公債轉換登錄公債彙計表(格式四),留存備查。
(二)對各承辦行每旬所送已轉換之債票,經核對相符,與已兌付之債票分開保管,並於每月底與本行之彙總資料核對相符後,編製實體公債轉換登錄公債月報表(格式五),留存備查。
(三)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編製實體公債轉換登錄公債半年報(格式六),經其稽核單位查核相符後,於四十五日內傳送本行,並將報表一份送財政部,一份送本行備查。